浮世尘间栈
6小时前来自 其他

利用AI伪造图片申请仅退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湖南衡山男子谭某某利用AI修图伪造水果腐烂照片,四个月内骗取电商平台“仅退款”价值1.6万余元的榴莲和车厘子,随后转卖获利,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这一判决明确回答了利用AI伪造图片申请“仅退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诈骗罪。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裁判结果

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期间,湖南衡山县无业男子谭某某频繁在电商平台下单购买金枕榴莲、5J车厘子等高价水果。 收货后,他通过AI修图软件将完好水果照片伪造为“发霉”“腐烂”的虚假证据,向平台申请“仅退款不退货”。

为规避平台风控,谭某某通过境外加密通讯软件非法购入多个实名认证账号,更换不同支付账户下单。 退款到手后,他将完好水果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低价转卖,形成“收货造假—退款套现—转卖获利”的闭环。

四个月内累计下单100余笔,骗取60个9至10斤重的金枕榴莲和5箱5斤重的5J车厘子,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总价值16070元。 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因其2024年已因诈骗罪被判刑,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诈骗罪的认定

1. 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谭某某利用AI技术伪造商品瑕疵图片,虚构“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这一事实,平台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批准退款,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谭某某明知水果完好无损,仍批量伪造虚假图片申请退款,并将货物转卖套现,其主观上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而非正常的消费者维权。

3. 涉案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即认定为“数额较大”。 谭某某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远超追诉门槛。

三、该行为在不同法律层面的定性

1. 民事层面:构成民事欺诈

伪造证据骗取退款违背了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民事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

2. 行政层面:可受行政处罚

若诈骗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可处以拘留和罚款。

3. 刑事层面:构成诈骗罪

当行为规模化、金额达标、主观恶意明显时,即突破民事纠纷范畴,升级为刑事犯罪。

四、技术工具不改变行为的法律性质

AI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行为人对技术的具体应用方式必须接受法律评价。 谭某某利用AI“以假乱真”的特性实施欺诈,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需要评价的不是“使用了AI技术”,而是“利用AI技术虚构商品问题骗取财物”的复合行为。 本案作为全国并不多见的利用AI图像伪造技术实施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件,释放了明确的司法信号——技术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法律底线并不矛盾

“仅退款”机制设立的初衷是简化消费者的维权流程,保障在遭遇货不对板或严重质量问题时快速获得救济。 正常的售后维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恶意利用规则漏洞谋利则截然不同。 消费者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合法维权:收到水果确实腐烂变质,保留真实开箱视频和原图,依规申请售后,属于消费者正当权利。

恶意欺诈:货物完好,通过AI伪造证据申请退款,再转卖货物牟利,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

六、案件的警示意义

谭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商家的财产权益,更因其行为导致整个衡山县被多家电商平台列为“高风险地区”,当地居民购买榴莲、车厘子等生鲜时遭遇商家拒发,一人之恶牵连整个社区。 这一后果凸显了个别恶意行为对公共信用的破坏力。

法院的判决提醒公众: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利用AI技术伪造证据骗取退款,即便单次金额不大,但多次累积达到法定标准,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仅退款”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法机制,绝不是可以任意滥用的“免费午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