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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领走妻子赔偿款后起诉离婚,法院为何认定赔偿款属个人财产?

在山东费县法院审结的一起婚内财产纠纷案中,丈夫孔某领走妻子李某因车祸获得的160余万元赔偿款后拒不归还并起诉离婚,法院依据《民法典》认定人身损害赔偿金、残疾保险金及定向捐款均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李某个人财产,最终判令孔某返还100万余元及利息。

一、案件基本事实

1. 事故与赔偿款构成

2019年1月,李某与长子遭遇交通事故,李某受伤致残,长子不幸身亡,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

通过保险理赔、肇事方赔偿、众筹捐款及公司捐款等途径,共获得款项160余万元。

全部款项均由丈夫孔某领取并实际掌控,包括保险公司赔偿62万元、肇事方赔偿60万元、众筹款79099元、公司捐款5万元及残疾保险金28万元。

2. 纠纷起因

孔某仅支付了25.7万余元医疗费,此后拒绝返还其余款项。

2020年起,李某回父母家居住,主要由父母照料生活,多次索要未果。

时隔五年,李某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10万元。

二、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1. 财产性质认定

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残疾保险金、众筹款及捐款均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属于李某个人财产。

上述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李某个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长子的死亡赔偿金系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由李某、孔某共有,考虑李某伤残情况,其应分得更高份额。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法律关系,而是基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孔某取得应属李某个人财产及长子死亡赔偿金中属于其个人份额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三、金额核算与判决结果

1. 李某应得财产构成

长子死亡赔偿金中属于李某的份额:29.6万余元。

肇事方60万元赔偿款中李某所占份额:55.8万余元。

众筹款79099元、残疾保险金28万元、公司捐款5万元。

李某应得个人财产合计:126.4万余元。

2. 最终判决

2026年4月27日,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孔某返还李某赔偿款、捐款共计10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扣减孔某已垫付的25.7万余元医疗费及相关诉讼费用。

诉讼期间,孔某曾申请对李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并另案提起离婚诉讼,但离婚诉求未被法院准许。

四、案件核心法律启示

1. 人身损害赔偿的专属属性

人身损害赔偿金、残疾保险金、精神抚慰金等因与身体伤害直接挂钩,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

这笔钱是伤者后续康复、护理、生存的“保命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不转化为共同财产。

社会定向捐款同样具有人身专属性,收款亲属仅为代管人,不得挪作他用。

2. 婚内追索财产的法律路径

夫妻一方侵占另一方个人财产的,受害方可基于不当得利之诉直接起诉追回,无需以离婚为前提。

婚姻不是侵占个人专属财产的挡箭牌,法律始终守护个体的尊严与生存底线。

本次判决厘清了婚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边界,为同类婚姻财产纠纷树立了参照。

3. 对公众的认知纠偏

婚后所得钱款并非皆为夫妻共有,人身损害赔偿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永远归受害人个人所有。

遭遇人身损害获得赔偿后,建议单独开设账户存放,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权益受损可通过诉讼追回财产,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