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篡改病历后,家属还能通过医疗鉴定维权吗?
深圳广生医院被查出篡改患者手术知情同意书等病历资料后,涉事医师已被行政处罚,但家属因担心病历真实性影响医疗鉴定导致维权受阻——对此法律实务显示,篡改病历虽会增加鉴定难度,但家属仍可依据卫健委已认定的违法事实、电子病历后台修改记录等证据启动鉴定程序,且《民法典》第1222条明确将篡改病历列为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法定情形。
一、事件背景与核心事实
2024年3月,深圳市民吴女士因母亲扭伤骨折多次拨打120,明确要求前往附近公立医院,但救护车将患者送至民营医院深圳广生医院。当日患者接受了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手术,术后出现精神异常、大小便失禁、无法站立等症状。家属发现手术知情同意书和出院小结与签字版本不一致,医院在病历中增加了“重度骨质疏松、认知和精神方面障碍”等内容。
深圳市卫健委经调查确认:医师宋某某在未经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手术知情同意书》,属于篡改病历,罚款3万元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一个月;医师刘某未按规定修改《出院小结》被警告;医院因未按调度指令送医被罚款5万元。
二、篡改病历不影响医疗鉴定的法律依据
1. 卫健委已认定篡改事实,可作为鉴定前提
深圳市卫健委在答复中明确认定《手术知情同意书》存在篡改情形,并已对涉事医师作出行政处罚。这份官方认定本身即为后续医疗鉴定提供了基础事实——鉴定机构无需重新确认病历是否被改,可直接将卫健委已查明的篡改行为纳入评价范围。
2. 病历并非医疗鉴定的唯一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不仅依赖病历,还包括:- 卫健委的调查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 患者原始检查报告、影像资料- 家属保留的签字版本病历复印件- 电子病历系统的后台修改记录- 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深圳广生医院病历系统后台保存了修改记录,卫健委已据此认定篡改行为,这些记录可被鉴定机构直接调取。
3. 《民法典》第1222条提供过错推定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如果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情形,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意味着,即使因病历不完整导致鉴定难以精确判断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家属仍可援引该条款,要求法院直接推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三、家属当前的鉴定推进路径
1. 继续通过行政途径催促鉴定
深圳市卫健委已于2024年9月将医疗事故争议移交深圳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家属近期再次与深圳市医学会沟通,要求尽快推进鉴定。医学会开展鉴定时,可以调取卫健委已掌握的篡改证据,而非仅依赖医院单方提供的病历。
2. 申请法院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如果行政鉴定推进缓慢,家属可向法院起诉后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结合卫健委的处罚决定、电子病历修改日志等材料进行评判,并明确告知鉴定机构病历已被认定篡改的事实。
3. 利用“举证责任倒置”减轻证明压力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需要对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医院已存在篡改病历行为,法院可依法要求医院提供原始病历或合理解释;无法提供的,可直接推定过错成立。
四、维权建议与风险提示
家属应保留所有与医院、卫健委沟通的记录,包括通话录音、书面答复、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可以要求卫健委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后台的完整修改记录,作为鉴定辅助材料。
如果行政鉴定长时间未启动,家属可向上一级卫健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督办。
诉讼中可同时主张医院因篡改病历导致举证不能,请求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注意诉讼时效:医疗损害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医疗鉴定虽因病历问题存在客观困难,但卫健委已认定的行政违法事实具有独立的证明力,并非“没有完整病历就无法鉴定”。
五、对医疗监管的建设性观察
该事件暴露出院前急救转运监管和病历管理方面的制度漏洞。深圳市卫健委对医院的行政处罚显示,监管部门对违规转运和篡改病历持零容忍态度。随着电子病历系统全面推行和区块链技术引入,未来病历篡改将更难隐藏。患者家属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应第一时间保存原始病历复印件,及时向卫健部门投诉,并申请封存病历原件,防止单方面修改。同时,120急救调度系统应建立更加透明的派车记录追溯机制,确保患者就医选择权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