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冒充警察的嫌疑人如何被法律定罪?
2026年7月22日二次伤情鉴定维持轻伤二级,案件已转为刑事案件并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办,冒充警察的嫌疑人张某与主犯王某被刑事拘留,法律上可能面临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一、案件基本背景
2026年5月,山西运城17岁男生小阳因纠纷被同学王某某殴打后报警。
王某某不满报警,于5月9日伙同24岁的张某冒充警务人员,由张某在电话中自称“警察”,以传唤做笔录为由将小阳骗出家门。
小阳在电梯口遭王某某拳打脚踢,致鼻部轻伤二级、眼部和面部轻微伤,另有一人安某某在场拍摄施暴视频。
初期警方对王某某行政拘留12日、张某行政拘留7日,后受害者家属申请伤情鉴定并提起行政复议。
6月18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王某某、张某被刑拘,安某某被取保候审。
7月22日,第二次伤情鉴定报告出具,维持轻伤二级结论,案件仍在侦查办理中。
二、冒充警察行为的法律定性
1. 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转换
最初冒充警察行为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招摇撞骗”,张某因此被行政拘留7日。
随着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二级,案件突破行政处罚范畴,进入刑法评价领域,升级为刑事案件。
2. 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依据
本案并非单纯的故意伤害,而是结伙冒充警察、欺骗未成年人出门、实施暴力殴打、逼迫下跪并拍摄侮辱视频等一系列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能够对整套恶劣行为进行整体评价,更完整地反映其社会危害性。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同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择一重罪处罚,本案情节已满足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
三、冒充警察情节在定罪中的作用
冒充人民警察属于招摇撞骗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在寻衅滋事罪的框架下,冒充公职人员实施不法行为同样可作为“情节恶劣”的重要考量因素,直接影响量刑幅度。
嫌疑人假借公权身份获取信任、诱骗未成年人外出施暴,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公信力,这一情节加重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四、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读指出,嫌疑人冒充警察并纠集他人对被害人进行二次殴打,结合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最高可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叠加了报复报警人、侵害未成年人、结伙施暴、当众侮辱等多重从重情节,均应在量刑时重点考量。
案件已进入检察环节,检方将于7月24日前就是否批准逮捕作出决定,后续将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五、公共安全提示:如何辨别真假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现场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当事人有权要求查验。
接到自称警方的电话要求外出配合调查时,应先挂断并拨打110或前往就近派出所核实对方身份与事由。
切勿仅凭来电显示或对方单方说辞就轻信身份,尤其对私人号码联系、要求单独前往陌生地点的情形要提高警惕。
青少年如遇可疑人员自称警察或社区工作者,应第一时间告知家人或老师,不要独自跟随对方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