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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及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同居十年期间男方赵某转入女方郑某账户的13.9万元离职补偿金等个人财产,因女方无法证明该笔大额转账具备合法占有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须全额返还。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赵某与郑某自2013年12月起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至2023年底。同居期间赵某工资交郑某统一管理用于日常开支。2022年初赵某被辞退,获工资、离职补偿金及风险抵押金合计13.9万元,于2022年1月29日全额转入郑某账户。2023年底双方分手,赵某索要该款遭拒后诉至法院,主张郑某构成不当得利。郑某辩称该款已用于共同生活及购车,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制度在法律上须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

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获利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围绕上述四个要件逐一进行审查。

三、法院在本案中的法律推理与认定

1. 同居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法院明确,未婚同居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赵某的工资及离职补偿金属于其个人财产,即便交由郑某统一保管,也不代表构成无偿赠与。郑某对这笔个人财产的占有,不因同居事实而自动取得法律依据。

2. 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审查

根据不当得利的举证规则,转账方(赵某)提交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郑某作为收款方,需证明占有该13.9万元有合法依据。但郑某主张的购车用途因转账与购车合同间隔一年多,无法证明资金关联性;其声称钱款用于共同日常开销,未能提供完整票据、流水佐证,且13.9万元远超当地普通家庭日常开销。

3. 诉讼时效的起算认定

双方同居期间财产混同、账目未清算,赵某无法及时知晓自身权益受损。诉讼时效自2023年底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赵某索款遭拒时起算,其2025年提起诉讼未超过三年法定时效。

4. 二审法院对上诉理由的逐一驳回

郑某在二审中主张赵某曾自愿放弃另案财产权利。法院认定,赵某此前放弃财产的表态仅针对另案审理的房产、车辆,并未涵盖本案13.9万元款项,不能推定其放弃该笔钱款的返还权利。

四、本案援引的核心法条

  • 法律依据
  • 具体规定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除外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五、本案对同居财产管理的启示

法院通过该案重申了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基本原则:个人财产不因共同生活事实转化为共有财产,大额资金的转移若无明确约定或有效凭证,分手后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而须全额返还。同居情侣在此期间应当注意保留资金往来的书面协议或用途备注,避免人财两空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