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春良案件的具体判决依据是什么?
李春良因受贿罪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依据主要包括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以及其具备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7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春良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春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春良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判决的犯罪事实依据
1. 受贿罪事实(2002年-2022年)
李春良利用担任中央组织部干部二局二处处长、干部二局副局长、巡视员、干部四局局长,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为他人在公司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65万余元。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事实(2023年-2024年)
李春良离职后,利用原担任中央组织部干部二局副局长、巡视员、干部四局局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办理审批手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05万元。
三、定罪与量刑的法律依据
1. 罪名认定与数额标准
法院认为,李春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李春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
2. 从宽情节的认定
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
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
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
3. 从宽处罚结果
鉴于上述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四、案件审理与司法程序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春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李春良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五、案件的法律意义与警示
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李春良的贪腐行为跨越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表明无论在职还是离任,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都会被全面追查,不存在“退休避险”的空间。
案件也展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理,既惩罚了犯罪,也鼓励了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