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赠房案的判决结果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
上海74岁癌症晚期老人老张欲将房产赠与并指定56岁同居女友桃姐为意定监护人,因桃姐法律上仍处已婚状态,公证处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终止申请,该案的裁判逻辑依据《民法典》基本原则,对同类婚外同居关系下的财产赠与和监护安排具有普遍指向性,但具体裁判结果需结合个案事实中的婚姻状态、协议形式、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并非所有类似案件都会得到相同结论。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74岁的老张患胆管癌晚期,生命仅剩约三个月,希望将名下房产赠与并指定同居十余年的56岁女友桃姐为意定监护人。桃姐虽与丈夫分居数十年,甚至曾协议离婚,但因子女以婚事要挟而复婚,法律上至今仍为已婚状态。公证处内部经过激烈争论后,最终以“一旦认可桃姐成为意定监护人,等于公证处变相认可两人的非法同居关系,法律不能为了个人意愿突破公序良俗边界”为由,终止了申请。
二、判决结果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
公证处依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公证法第三十一条作出拒绝决定,这一法律适用逻辑具有明确的普遍性,对全国公证机构处理同类婚外同居关系下的赠与和监护申请具有参照意义。但“普遍适用性”需分解为两个层面理解:
1. 法律原则层面具有普遍约束力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底线,全国司法机关和公证机构均需遵守。
配偶一方在婚外同居关系下接受大额财产赠与,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法院可能判决赠与合同全部无效。
受赠人若未在赠与合同中特别约定“只归个人所有”,财产将依法自动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主张共有权。
2. 具体裁判结果因个案差异而不同
若受赠人已合法解除婚姻关系,则不存在公序良俗障碍,此类赠与可合法办理。
即使存在婚外同居背景,若赠与合同条款完备、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受赠人已实际履行扶养义务,法院仍可能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西安中院就曾判决,独身老人将房产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留给照料其5年的侄女,亲属反对无效,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全部权益归侄女所有。
相反,若受赠人未切实履行扶养义务,协议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北京一起案件中,保姆石某虽与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法院查明其未承担医疗费用、未尽妥善照料义务,最终判决协议无效,房产由子女法定继承。
三、关联判例形成的裁判规律
多个法院判例共同揭示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律:
长春八旬老太匡某将唯一住房赠与孙子,孙子在老人生病住院后拒绝接回照料,仅每月支付500元。法院认定赠与暗含养老赡养的附条件约定,孙子未尽义务,判决房产归还老人。
北京李大妈将房屋“出售”给女儿张小甲但未收房款,实为赠与。女儿获房后起诉要求母亲搬出,法院认定受赠人未尽赡养义务,判决撤销赠与。
上海王老伯与小刘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小刘夫妇照顾老人四年多。老人去世后妹妹主张协议无效,法院以协议真实自愿、已实际履行为由,判决房产归小刘所有。
这些判例说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三个核心要素:协议是否真实自愿、受赠人是否切实履行了附随义务、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四、对公众的法律指引
该案为公众处理类似财产安排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赠与或遗赠前,务必先厘清受赠人的婚姻状态,避免因身份关系瑕疵导致安排落空。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尽可能办理公证,明确约定财产范围、扶养标准、退出条款等内容。
履行扶养义务过程中,应系统保留日常照料记录、医疗费用凭证、聊天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据,以备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受遗赠人须注意,在接受遗赠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赠与人对受赠人享有法定撤销权,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违反约定,赠与人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