阡陌浮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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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27年老存折存款案的最新进展是什么?

河南民权县储户李某持27年老存折起诉银行拒付一案,经当地法院一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银行败诉,要求其支付剩余本金17900元及相应利息,二审判决已于2026年7月宣布生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存款与争议过程

1999年5月10日,李某在河南民权县某银行支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持续存取款至2004年8月24日,当日取款800元后存折显示余额35900元。

此后李某再次前往网点取款遭银行拒绝,银行工作人员胡某在后续多年间陆续向李某支付18000元,剩余17900元始终未兑付。

银行拒付理由是系统经过三次升级后查不到该笔存款电子记录,且纸质凭证已超过15年保管期限,并猜测李某可能已通过挂失取走存款。

2. 银行上诉理由

银行在庭审中辩称,系统无记录、凭证超期销毁,且李某长期未主张权利,不排除存款已被挂失支取或销户结清。

银行还试图将案件定性为李某与已故员工胡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称胡某已支付的18000元系个人借贷偿还。

二、法院判决与法律认定

1. 一审查明事实

民权县法院审理认定,李某持有的存折明确记载账号、户名、存取记录并有银行签章,属于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债权凭证。

银行辩称“不排除挂失支取”但未提交任何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单据,法院不予采信。

2. 一审与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银行支付剩余存款本金17900元,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承担自2004年8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银行负担。

银行不服上诉,商丘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仍由银行承担。

3. 核心法律原则

法院明确指出: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其经营及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

“系统查无记录”不能对抗纸质存折的法律效力,银行举证不能即须承担败诉后果。

三、案件意义与公众提示

1. 对金融机构的警示

法院判决划清了责任边界:银行不能以内部管理疏漏(如数据迁移丢失、档案保管不当)作为拒付储户合法存款的理由。

金融机构必须完善历史档案的长效留存机制,特别是旧系统数据迁移与纸质凭证的数字化归档。

2. 对普通储户的提醒

合法存折是储蓄关系的核心凭证,加盖银行公章即具备法律效力,遇银行以系统无记录为由拒付时,可直接通过诉讼维权。

储户应妥善保管存折、存单等纸质凭证原件;对于长期不动的老账户,建议尽早核对或兑现,避免因时间久远增加纠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