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艺卓怼黑粉时具体指出哪些侵权行为?
2026年7月22日,宁艺卓在微博公开喊话两名黑粉账号,律师李振武随后指出,对方长期使用其母亲真实照片作为头像并在简介中写“四个妈”等侮辱性表述,已构成对宁艺卓及其母亲的肖像权与名誉权双重侵权,且两项侵权呈叠加效应,可分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事件背景与宁艺卓的公开表态
宁艺卓在2026年7月22日通过个人微博直接@两个账号,明确指出其“长期对我粉丝的和家人的言语攻击”,并警告“再让我看到类似帖子,等着被告吧”。该表态包含三层递进信息:一是点明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和针对性;二是表达对施害者年龄尚轻的认知与劝导;三是明确法律后果,为后续诉讼固定证据链。
二、宁艺卓具体指出的侵权行为
宁艺卓在博文中直接指出的侵权行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对粉丝的言语攻击
她称涉事账号“长期对我粉丝……言语攻击”,这些攻击包括持续性的辱骂、造谣和人身攻击,已超出正常批评范畴。
对家人的言语攻击
博文明确指出攻击行为涉及“家人”。更具体的细节来自她此前在涉事账号评论区的互动:她曾要求对方“马上把头像换了,拿别人家里人开玩笑真的很没礼貌”,对方拒不整改。这指向对方将其母亲真实照片设为头像这一关键侵权事实。
长期持续性的网络暴力
宁艺卓强调“我知道不止这两个人,我也知道你们都年龄不大”,说明她所指的侵权行为是长期的、系统性的,而非偶发行为。
三、律师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
律师娱乐法李振武发文详细分析了本次事件中的侵权形式,认为其严重性被严重低估。
1. 肖像权侵权(针对宁艺卓母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丑化、污损、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侵权事实:黑粉将宁艺卓母亲的真实照片设为社交账号头像,属于“持续性的公开展示”。每次被看到、被截图、被传播,都是一次新的侵害行为,比发布后秒删的图片性质更严重。
2. 名誉权侵权(针对宁艺卓及其母亲)
侵权事实:涉事账号在简介中公开写“本人宁艺卓一共有四个妈”等嘲讽内容。简介是任何点进账号的人都能看到的对外窗口,属于公开的、可长期存续的侮辱性表述。
司法认定:这种持续展示的侮辱,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恶意程度更高”,因为它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有意为之的“人设攻击”。
3. 两项侵权的叠加效应
一行为侵害多主体权利:头像让母亲的形象被强行绑定到黑粉账号上,造成“母亲本人与侮辱内容同框”的错觉;简介文字直接解释这个头像,使侮辱意图更加明确。
诉讼赔偿:若起诉,原告可同时提出肖像权侵权赔偿和名誉权侵权赔偿,两项请求可以分别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其他律师补充的侵权边界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张建齐律师强调,社交账号信息属于网民的网络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公众人物公开挂出网友账号,若引发人肉搜索、恶意攻击等后果,存在侵犯对方人格权益、隐私权的法律风险。但本案中被点名的两个账号均拥有数十万粉丝,属于长期输出攻击性内容的“职业黑粉”,与普通素人性质不同。
另有分析指出,若涉及人肉搜索、恶意P图等行为,还可能触及《刑法》第246条侮辱罪。
即使黑粉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也需承担侵权责任。
五、事件后续与网络治理启示
宁艺卓发文后,两个涉事账号均被微博平台永久禁言,其中一个账号随后发布韩文道歉信并注销账号。平台依据“红旗原则”快速封禁,体现了对持续性侵权行为的零容忍。
此次事件从法律与公共治理角度带来以下启示:
网络暴力中“祸不及家人”是法律与人伦的双重底线。将他人亲属照片用作侮辱性头像,已从言论失当升格为明确的民事侵权。
公众人物在经纪公司缺位的情况下亲自维权,虽可能引发“是否引导网暴”的讨论,但其先私下沟通、再公开警告、最后亮明法律底线的步骤,被律师评价为“教科书式维权”。
网络平台应建立更完善的反黑机制,对长期输出攻击性内容、粉丝量巨大的营销号主动核查,避免让受害者被迫“赤膊上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