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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老存折银行拒付?法院:必须兑付!

2026年7月22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储户有折、银行无账”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银行以“系统查无记录”为由拒付储户李某27年前老存折中的1.79万元余款,一审、二审均判银行败诉,须全额兑付本金及利息。

一、事件经过

1. 开户与存款记录

1999年5月10日,河南省民权县储户李某在某银行民权支行开设账户,账号为8888,并开始在该账户存取现金。

至2004年8月24日,李某从该账户中取款800元后,存折账户余额显示为3.59万元。

2. 兑付受阻与部分偿还

此后李某再次前往该网点办理支取业务,但银行未为其办理。

李某多次向该行工作人员催要存款,工作人员胡某陆续向李某支付了1.8万元,剩余1.79万元一直没有支付。

3. 提起诉讼

时隔20年,李某于2026年2月3日向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银行返还存款1.79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二、法院审判与判决

1. 一审判决

民权县人民法院认定,李某与银行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安全和利息的支付。

在案涉账户存在余额的情况下,银行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存款。扣除工作人员胡某已支付的1.8万元,银行应继续支付存款本金1.79万元,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承担自2004年8月24日起至存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银行辩称“不排除原告存款后来通过挂失进行支取”,但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2. 二审结果

某银行民权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商丘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银行负担。

法院明确指出:系统数据迁移、留存不全属于银行经营管理风险,后果不应由储户承担;银行仅凭系统无记录抗辩,又无法举证钱款已兑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法律核心要点

1. 存折的法律效力

加盖银行公章、记载完整账号与存取流水的存折属合法有效的储蓄债权凭证。

储户提交存折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随即转移至银行方。

2. 举证责任分配

银行若主张款项已被支取或账户已销户,必须提供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

仅以“系统查无记录”抗辩,无法对抗纸质存折的效力。

3. 银行内部管理风险自担

系统多次升级、数据迁移丢失、档案保存不完整等问题,属于银行自身的经营及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

金融机构凭证法定最低保管期限为15年、档案超期销毁等内部规定,不能作为拒绝履行兑付义务的依据。

四、案例启示与生活提示

1. 对储户的提醒

家里留存的纸质老存折、老存单需妥善保管,即使时间久远、银行系统多次升级,凭证本身仍是有效法律依据。

建议储户定期核对名下账户状态,尽早办理兑付,避免因时间过长引发纠纷。

2. 对金融机构的提示

应完善历史档案的长效留存机制,做好新旧系统数据核验,确保老账户信息不因系统迭代而丢失。

信用是金融业的根基,系统升级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3. 遇到类似纠纷的建议

保留好存折原件及相关沟通记录。

先与银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