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仅退款1030万案件中平台规则有哪些漏洞?
一、举证审核机制存在审核盲区
平台对“质量问题”的举证审核标准过于宽松,缺乏对证据真实性的有效核验手段。
谭某某案中,其利用AI修图软件将完好的榴莲、车厘子P成发霉、变质模样,而平台基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直接通过了退款申请,未对图片进行技术真伪鉴别。
随着AI图像伪造技术普及,肉眼难以分辨的“瑕疵证据”可批量生成,平台现有审核系统对此类新型欺诈手段缺乏应对能力。
二、多账号与跨账号风控识别存在覆盖盲点
谭某某为规避单账号风控预警,通过境外加密通讯软件非法购买多个已实名认证的平台账号,并更换不同支付账号分别下单,成功绕过了平台对单一账号的异常行为监测。
平台的风控模型主要基于账号级别的行为分析,但对多个实名账号共享同一收货地址、同一IP或关联设备等跨账号特征,缺乏有效的关联识别与预警机制。
账号买卖、租借等黑灰产业链为恶意行为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干净账号”,平台对账号实控人身份穿透能力不足,导致违规成本被大幅降低。
三、异常订单行为阻断机制严重滞后
谭某某在四个月内累计下单100余笔、骗取60个榴莲和5箱车厘子,直至2026年1月才因“多笔仅退款订单收货地址都在同一处”这一关键线索被大数据监测发现,平台在此之前未主动触发预警或拦截。
另一起“2700次恶意仅退款”案中,陈某针对900余家网店恶意下单2700余次、流水高达1030余万元,其利用“先下单、后退款”规则空转流水,造成商家无端承担平台技术服务费、快递费等实际损失,平台同样未能在早期阶段识别并阻断这一持续性恶意行为。
两案共同表明,平台对短期内高频、大批量、规律性仅退款订单缺乏自动熔断或人工复核机制,异常行为往往需累计到较大数量和金额后才能被动触发事后调查。
四、规则被工具化利用的底层逻辑未修补
“仅退款”机制设立的初衷是降低消费者维权门槛、快速解决货不对板或严重质量问题,但规则设计上未对“举证真实性”设置足够门槛,也未与“转卖变现”这一明显违背消费目的的行为建立关联分析。
平台将售后审核重心过度倾向于消费者单方陈述,对商家提供的发货视频、产品质量证明等反证材料采信权重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举证对抗。
谭某某一案中,整个衡山县一度因该区域恶意退款订单集中而被多家平台列为高风险区域,正常消费者无法购买生鲜,说明平台的风险控制缺乏精细化分层能力,往往采取“一刀切”式的地域封堵措施。
五、司法亮剑为规则修补提供外部推力
法院在谭某某案中明确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AI伪造证据骗取平台退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因其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2700次恶意仅退款”案中,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确认了大规模恶意利用规则行为对正常经营秩序的系统性破坏。
两案的判决明确传递出信号——平台规则漏洞绝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以技术手段或规则套利方式实施的欺诈行为,当达到数额标准或具备规模化特征时,都将面临刑事追责。
六、建设性治理方向建议
1. 升级技术防控手段
建立AI图片真伪识别系统,对用户上传的质量问题图片自动进行伪造痕迹检测。
对同一收货地址、联系电话、设备指纹等关联信息进行跨账号聚合分析,实现多账号行为画像的穿透式监控。
2. 优化退款审核流程
对生鲜、高价值商品设置“仅退款”金额阈值和频次上限,超出后自动转为人工审核或要求提供视频证据。
建立“高频退款账号”黑名单库,对高风险账号的售后申请增加举证要求或延长审核周期。
3. 完善商家申诉通道
对商家提供的发货视频、物流凭证等反证材料,平台应建立快速复核通道,避免单方面采信消费者证据。
对于经核实为恶意仅退款的订单,平台应协助商家追回货款,并对恶意账号实施冻结、封禁等处置。
4. 构建跨平台联防机制
各电商平台应联合共享恶意行为账号黑名单,防止行为人跨平台流动作案。
建立电商领域信用共享体系,将恶意仅退款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高违规成本。
七、平衡消费者权益与商业公平的规则设计方向
“仅退款”作为提升用户体验的重要制度不应被全盘否定,其核心价值在于快速解决确实存在的质量问题。
规则的修补方向应兼顾流程便捷与反欺诈能力:既要保留消费者维权的低门槛通道,又需在异常订单识别、证据真伪核验、多账号关联预警等环节补上短板。
平台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负有动态评估规则影响、及时修补漏洞、公平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