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居期间转给女方的钱,什么性质能要回?
在“同居期间转13.9万女方被认不当得利”一案中,法院明确认定,未婚同居期间一方将个人财产交由对方保管,若收款方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或具有赠与性质,则构成不当得利,需全额返还。
一、核心案例:同居十年转账13.9万,法院判全额返还
赵某与女友郑某同居近十年,期间赵某的工资收入交由郑某统一管理。2022年初赵某被辞退,将13.9万元离职补偿金等转入郑某账户。2023年底分手后,赵某索要该笔款项遭拒,遂起诉至法院,主张郑某构成不当得利。二审判定郑某全额返还13.9万元。
二、哪些性质的钱能要回?
1. 个人财产委托代管,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未婚同居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工资、离职补偿金等属于个人财产。
即使交对方保管,也不代表无偿赠与;对方无法证明钱款用途,即构成不当得利。
2. 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婚约解除后可返还
如多次大额转账围绕筹备婚房、婚车等婚嫁事宜,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双方未结婚,收款方需返还大额资金。
3. 单笔大额转账无特殊备注,法院倾向认定为可返还
大额转账远超普通家庭日常开销,收款方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系赠与,即无合法依据占有,应返还。
三、哪些性质的钱不能要回?
1. 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多批次、小额度转账(如520、1314等特殊金额)属于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
赠与完成后不可撤销,无法要求返还。
2. 自愿支付的分手补偿
为结束同居关系或促使对方搬离而自愿给付的款项,属于双方协商达成的真实意愿表达。
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得要求返还。
3. 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
用于日常开销、租房、看病等共同支出的钱款,属于正常消费,不计入债权债务。
4. 已明确备注为借款但无法证明借贷合意的
仅凭单方备注“借款”而无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双方有借贷合意,法院往往不认定为借款。
换用不当得利案由起诉,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四、总结:能否要回的关键判断标准
看转款性质:个人财产代管、附婚约条件的赠与、大额无备注转账,可争取返还。
看是否自愿赠与或共同消费:一般赠与、分手补偿、共同生活开支,不可索回。
看举证能力:主张返还方需提供转账凭证并初步证明收款方无合法依据;收款方若主张赠与或用于共同生活,需举证。
看诉讼时效: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时效自分手、索款遭拒时起算,三年内可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