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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存折巨款纠纷案法院为何判银行败诉?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储户有折、银行无账”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银行因无法证明存款已兑付而败诉,需向储户支付剩余本金1.79万元及利息。

一、案件基本事实

1. 储户开户与存取款经过

河南省民权县储户李某于1999年5月10日在某银行民权支行开设账户,账号8888,并持续在该账户存取现金。

2. 争议焦点产生

至2004年8月24日,李某取款800元后,存折余额显示为3.59万元。此后李某再次前往网点办理支取业务时,银行拒绝为其办理。李某多次向工作人员催要存款,该行员工胡某陆续向李某支付了1.8万元,剩余1.79万元始终未支付。

3. 诉讼提起

20年后,李某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判决银行返还存款1.79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二、银行的抗辩理由

1. 系统无记录

银行辩称,经过系统内查找,未找到该存款记录,且存款凭证的保存期限为15年,案涉业务已超20年,银行无法留存超期凭证。

2. 系统多次升级

该行系统上线后经历过三次更新,导致历史数据可能丢失。

3. 储户长时间未主张权利

银行称,从2004年至起诉时,李某长时间未主张该款项,不排除其已通过挂失方式支取了存款。

4. 试图定性为民间借贷

二审中,银行试图将案件定性为李某与已故员工胡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称胡某偿还的1.8万元系个人借款还款,而非银行兑付。

三、法院判决的核心法律依据

1. 存折系有效债权凭证

法院认定,李某提交的存折明确记载账号、户名、存取款记录,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系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凭证。储户提交存折即完成初步举证,举证责任转移至银行。

2.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商丘市中院明确指出,若银行主张存款已被支取或账户已销户,应提供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银行仅以“系统内查无记录”抗辩,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钱款已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系统风险不由储户承担

法院强调,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其经营及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数据缺失不能成为拒付的合法理由。

4. 挂失推测无证据支撑

银行辩称“不排除存款已挂失支取”,但未能提交任何挂失单、取款签字或销户单据,法院不予采信。

5. 民间借贷主张证据不足

银行称案涉款项系李某与胡某之间的个人借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持有的是银行出具的正式存折,主张储蓄合同权利合法有据。

四、判决结果

1. 一审判决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剩余本金1.79万元,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04年8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 二审维持原判

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银行负担。截至2026年7月,该案二审判决已生效。

五、案件启示与公众提示

1. 存折的法律效力确认

纸质存折作为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不因银行系统多次升级而失效。存折不因存放年限而失效,合法存款受法律保护。

2. 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提示

金融机构应完善历史档案的长效留存机制,做好新旧系统数据核验及纸质凭证的电子化备份,避免因内部管理疏漏引发纠纷。

3. 对公众的日常建议

储户应妥善保管老存折、老存单等凭证,定期核对名下账户状态,发现问题及时与银行沟通或走正规投诉、诉讼渠道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