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持27年老存折取款遭银行拒付案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2026年7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储户有折、银行无账”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银行以“系统内查无记录”为由拒付储户李某27年前老存折上的存款,被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败诉,必须支付剩余存款本金1.79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9年5月10日,河南省民权县储户李某在某银行民权支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持续进行存取款业务。
2004年8月24日,李某取款800元后,存折显示账户余额为35900元,存折凭证加盖有银行业务印章。
此后李某再次到网点办理支取业务,银行拒绝办理。李某多次向银行工作人员催要存款,工作人员胡某陆续向其支付了1.8万元,剩余1.79万元一直未支付。
20年后,李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银行返还存款1.79万元及利息损失。
二、银行的抗辩理由
系统无记录:经多次在银行系统内查找,无该存款记录,且系统已历经三次升级更新。
凭证超保管期:金融机构凭证法定最低保管期限为15年,案涉业务已超20年,银行无法留存超期凭证。
挂失猜测:不排除李某存款后来通过挂失进行支取。
民间借贷主张:银行试图将案件定性为李某与已故员工胡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认为款项已被李某取走并出借给胡某。
三、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
1. 存折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
法院认定,李某提交的存折明确记载了账号、户名、存款及取款记录,并有信用社签章,属于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凭证。
储户提交存折原件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随即转移至银行一方。
2. 举证责任倒置,银行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银行若主张该存折对应的款项已被支取或账户已销户,应提供相应的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
银行仅以“系统内查无记录”抗辩,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李某支付该笔款项,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系统数据丢失属银行内部管理风险,不得转嫁储户
法院明确,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其经营及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
系统升级、档案保管问题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兑付义务的合法理由。
4. 民间借贷主张缺乏证据支撑
李某持有的是银行出具的正式存折,其诉请依据的是储蓄合同关系。
银行称案涉款项系李某与案外人胡某之间的个人借贷,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四、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剩余存款本金1.79万元,并以1.79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承担自2004年8月24日起至存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审裁定: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银行负担。
五、案件的法律意义
明确了“系统查无记录”不能成为金融机构拒绝兑付的合法理由,纸质存折的法律效力优先于后台电子系统的记录完整性。
确立了银行对历史档案数据负有长效留存与管理义务,内部系统升级、数据迁移风险应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为同类“储户有折、银行无账”的储蓄存款纠纷提供了司法裁判参考,切实保障了储户的合法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