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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独吞亡子赔偿款?法院:返还百万+利息!
山东费县女子李某因车祸致残丧子获赔160余万元,被丈夫孔某独占五年后法院判令返还100万余元及利息,明确人身损害赔偿属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1月,山东费县李某携长子遭遇交通事故,李某重伤致四级、十级伤残,长子身亡,肇事方全责。
事故后通过保险理赔、肇事方赔偿、网络众筹、公司捐款等共获得160余万元,全部由丈夫孔某领取并控制。
孔某仅支付25.7万余元医疗费,剩余款项长期独占。李某2020年起回娘家由父母照料,多次索要无果。
二、诉讼过程与争议
2025年李某起诉丈夫,要求返还专属财产及应得份额共110万元。
孔某辩称夫妻关系有权管理款项,诉讼期间申请对李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并另案提起离婚诉讼试图拖延。
法院未准许离婚,并依法审理财产归属。
三、法院判决与法律依据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认定:人身损害赔偿金、残疾保险金、众筹款及捐款均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李某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长子死亡赔偿金由近亲属(李某与孔某)共有,考虑李某伤残情况,支持其分得50%份额。
孔某占有上述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经核算,李某应得个人财产共计126.4万余元,扣除医疗费等费用后,判令孔某返还10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四、普法要点与维权启示
人身损害赔偿等专属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配偶无权擅自占有。
婚内亦可基于不当得利起诉追回个人财产,无需以离婚为前提。
建议受害者在获得赔偿后单独开设账户存放,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并保留好各项凭证。
本案提醒公众:婚姻不是侵占个人权益的挡箭牌,法律始终守护个体的生存尊严与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