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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山东费县法院近期审结一起丈夫独占妻子车祸赔偿款并起诉离婚的案件,明确人身损害赔偿金、残疾保险金、众筹捐款等因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令丈夫返还100万余元,这一判决也引发公众对离婚时财产性质界定的广泛关注。

一、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金账户中的个人缴存部分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二、明确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同时规定了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三、热点案件中的财产定性启示

山东费县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妻子李某因交通事故致残,获得的保险理赔款、肇事方赔偿、众筹捐款及公司捐款等160余万元,被丈夫孔某全部领取并拒绝返还。法院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金、残疾保险金、众筹款及捐款均属于李某个人财产,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长子的死亡赔偿金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由李某和孔某共同享有,但考虑到李某伤残情况,其应分得更高份额

孔某占有上述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最终判决返还100万余元及利息

这一判决警示:婚姻关系不是侵占配偶个人专属财产的“挡箭牌”,法律对“救命钱”有特别的保护。

四、常见易混淆财产类型的认定规则

1. 房产

婚前个人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首付部分视为个人财产,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2. 股票及投资收益

婚前个人股票在婚后的自然增值(未进行积极管理):属于个人财产

婚后用共同财产追加投资或进行积极操作产生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3. 保险利益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如意外伤残险):属于个人财产

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分红型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共同财产

4. 知识产权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后才实现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

5. 体育竞赛奖牌、奖金

具有特定人身荣誉性质,归个人所有,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五、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当夫妻感情破裂进入离婚程序,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协议优先: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法院判决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家务劳动补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六、维权路径提示

不离婚也可追索:配偶侵占一方个人专属财产的,受害方可直接基于不当得利之诉起诉追回,无需以离婚为前提

离婚协议需谨慎:财产分割条款应逐项列明,避免使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等笼统表述,防止遗漏隐藏财产

举证责任:主张某项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一方需提供证据,如银行流水、产权证、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