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闻视点
5小时前来自 情感看点

老人赠房40万被拒后,房产最终归了谁?

上海74岁癌症晚期老人老张欲将房产赠与56岁同居女友桃姐并指定其为意定监护人,因桃姐在法律上仍处于已婚状态,公证处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终止申请,赠与无法完成,房产最终将按法定继承由其子女继承。

一、事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信息:- 老张:74岁,上海农民,胆管癌晚期,离异,名下有一套上海房产。- 桃姐:56岁,老张同居女友十余年,负责其日常起居和病中照料,但法律上仍为已婚状态。- 老张儿子:知晓父亲与桃姐的关系,称呼桃姐为“阿姨”,对父亲的安排无异议。

老张的核心诉求:老张希望将名下房产赠与桃姐,并指定桃姐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使其能在自己失去行为能力时代为签字、处理医疗事务,并处理身后事宜。

二、房产处置被叫停的核心法律障碍

  • 法律障碍
  • 具体内容
  • 桃姐婚姻状态未厘清桃姐多年前与丈夫协议离婚,但因子女以婚事要挟,被迫复婚,此后分居数十年,但法律上仍为已婚状态
  • 违背公序良俗公证处认为,一旦认可桃姐为老张的意定监护人,等于变相承认二人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民法典》第八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 赠与合同的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若无特别约定,受赠财产将自动成为桃姐与其合法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外同居关系下的大额赠与,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被认定“全部无效”

时任普陀公证处主任明确指出,法律不能为了老张的自主意愿而突破公序良俗的底线,最终公证申请被依法终止。

三、房产最终归了谁?

赠与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赠与行为无法完成:因公证申请被终止,桃姐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房产回归老张名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桃姐需将房产返还给老张。

按法定继承处理:老张去世后,该房产将作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婚外同居关系下的大额财产赠与,普遍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判决赠与合同全部无效。

继承人确定:老张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子女。虽然老张儿子对父亲赠与房产无异议,但在赠与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房产将自动适用法定继承规则,由老张的法定继承人(子女)继承。

四、法律启示与建议

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边界:意定监护制度于2013年进入中国法律体系,后写入《民法典》,其目的是解决老年人失能失智后的医疗签字、财产管理等实际问题。但该制度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合法的法律关系基础之上,不能突破公序良俗这一法律底线。

对类似情况的建议:- 受赠人在接受大额财产赠与前,应首先厘清自身的婚姻状态,完成合法离婚手续。- 若存在子女干涉复婚、阻挠离婚等家庭压力,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非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应尽量公证,确保形式合法、内容明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协议无效。- 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明确注明“财产归受赠人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以避免房产自动变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