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存款被银行拒付的新闻报道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储户有折、银行无账”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储户李某手持27年前的老存折取款遭银行以“系统查无记录”为由拒付,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均判决银行败诉,要求其兑付剩余存款本金及利息,这一判决明确了“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的核心原则。
一、事件经过:一本27年的老存折
1. 开户与存款记录
1999年5月10日,河南商丘民权县储户李某在某银行民权支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账号8888,并持续在该账户存取现金。
至2004年8月24日,李某取款800元后,存折余额显示为35900元,存折上加盖有银行业务印章,记录清晰完整。
2. 取款遭拒与部分偿还
此后,李某再次前往银行网点办理支取业务,银行却拒绝为其办理。
李某多次向银行工作人员催要存款,工作人员胡某陆续向其支付了1.8万元,剩余1.79万元一直未兑付。
这一拖欠持续了20余年,直至2026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剩余存款本金及利息。
二、银行抗辩理由:系统无记录、档案超期
1. 银行的主要抗辩点
银行辩称,经过系统内多次查找,未找到该存款记录,无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印证。
金融机构凭证法定最低保管期限为15年,案涉业务距今已超20年,银行客观上无法留存超期凭证。
银行系统上线后经历过三次系统更新,不排除李某存款后来通过挂失进行支取。
银行甚至试图将案件定性为民间借贷,称工作人员胡某支付1.8万元的行为属于个人借贷。
2. 对银行说法的法律审视
法院认为,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其经营及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
银行提出“不排除挂失支取”的可能性,但未能提供任何挂失单、取款签字或销户单据等证据。
三、法院判决:存折是有效债权凭证
1. 一审法院认定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李某提交的存折明确记载了账号、户名、存取款记录,并有银行签章,是储蓄存款关系的有效债权凭证。
扣除已支付的1.8万元,银行应继续支付存款本金1.79万元,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承担自2004年8月24日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商丘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银行负担。
法院明确指出:储户提交存折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转移至银行一方;银行无法证明存款已被支取、挂失或销户,必须承担兑付责任。
四、法律启示与风险提示
1. 本案确立的重要司法原则
盖有银行公章的真实存折具备法律效力,系统资料丢失属于银行自身责任。
银行内部档案保管时限属于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储户合法债权,不能作为拒绝兑付的依据。
举证责任倒置:银行若主张钱款已支取,必须拿出取款凭证等证据,不能仅凭猜测推脱。
2. 对储户的实用建议
妥善保管存单、存折原件,避免受潮、破损。
定期核对名下的老账户状态,长期不动的账户可主动确认。
遇银行拒付时,保留存折原件、沟通记录,协商无果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直接起诉。
存款不会因存放年限过期失效,合法存款受法律保护。
3. 对金融机构的建议
完善新旧系统数据核验、档案留存机制,妥善保管纸质凭证。
建立历史账户清查和老凭证电子化校验机制。
监管层面可建立纠纷快速处置通道,守住金融信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