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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拒付老人存款案中,法院为何判银行败诉?

河南商丘一起“储户有折、银行无账”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中,储户李某持27年前加盖公章的3.59万元余额存折取款被拒,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银行败诉,核心在于法院认定纸质存折是有效债权凭证,系统数据丢失属银行自身经营风险,举证责任需由银行承担。

一、案件事实复盘

1999年5月,储户李某在某银行民权支行开设账户,持续存取款至2004年8月24日,取款800元后存折显示余额3.59万元。 此后李某再赴网点支取被拒,银行工作人员胡某多次向李某支付共计1.8万元,剩余1.79万元始终未兑付。2026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银行返还剩余存款本金及利息。

二、银行的抗辩理由

系统内查无存款记录,已历经三次系统升级,数据迁移存在断档。

会计凭证法定最低保管期限15年,案涉业务已超20年,无法留存超期凭证。

不排除李某已通过挂失方式支取款项或销户结清。

二审中试图将案件定性为李某与已故员工胡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

三、法院的判决逻辑

1. 存折是储蓄合同关系的有效债权凭证

法院认定,李某提交的存折明确记载联号、户名、存取记录并有银行签章,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户提交存折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随之转移至银行。

2. 举证责任倒置,银行需自证已兑付

银行主张存款已被支取或账户已销户,需提供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银行仅以“系统内查无记录”抗辩,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钱款已兑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系统数据丢失风险属银行自身经营风险

法院明确指出,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银行经营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银行不能以内部技术问题为由对抗储户的合法债权。

4. 银行关于民间借贷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撑

银行推测款项系李某取走后出借给胡某,但李某持有的是银行出具的正式存折,其诉请依据的是储蓄合同关系。法院认定银行此项主张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四、判决结果与案件意义

一审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剩余本金1.79万元,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04年8月24日起计付利息。

二审法院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银行负担。

该案明确了“系统无记录不等于存款不存在”的法律原则,为同类老存折兑付纠纷提供了司法参考。

五、对普通储户的实用提示

妥善保管存折、存单等纸质凭证原件,避免受潮或遗失。

长期不用的老账户,可定期前往银行核对账户状态及余额。

若遇银行以系统升级、档案超期为由拒付,可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维权。

存款不会因存放年限过期失效,合法存款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