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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老存折被拒付!银行败诉,法院判赔17900元

河南商丘民权县储户李某持1999年开户、余额显示35900元的老存折取款,银行以“系统查无记录”为由拒付,法院一审、二审均判银行败诉,要求其支付剩余本金17900元及相应利息。

一、案件基本事实

储户李某于1999年5月10日在一家银行民权支行开设账户,并持续存取现金。截至2004年8月24日,李某取款800元后,存折显示账户余额为35900元。此后李某再次前往网点要求支取存款,但银行未予办理。李某多次向银行工作人员催讨,工作人员胡某陆续向其支付了18000元,剩余17900元始终未兑付。时隔20年后,李某于2026年2月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剩余存款及利息。

二、银行拒付理由

银行方面提出多项抗辩理由:- 经过系统内查找,未找到该笔存款记录。- 存款凭证保存期限为15年,案涉业务已超20年,银行无法留存超期凭证。- 银行系统历经三次更新,导致历史数据缺失。- 不排除李某存款已通过挂失方式支取。

三、法院判决情况

1. 一审法院认定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与银行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银行应当保障存款本金安全及利息支付。- 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银行须继续支付剩余本金17900元。- 以17900元为基数,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自2004年8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银行辩称“不排除原告挂失支取”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2. 二审法院裁定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经营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 银行仅以“系统内查无记录”抗辩,无法提供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银行所称案涉款项系李某与已故员工胡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缺乏证据支持。-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银行负担。

四、日常金融风险提示

基于本案反映的问题,储户可关注以下方面:- 妥善保管老存折、存单等原始凭证,避免受潮、破损或遗失。- 定期核对名下银行账户状态,发现异常及时与银行沟通。- 如遇银行以系统升级、数据丢失为由拒付,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办理大额存款时,建议保留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辅助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