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酒男子周某狂饮6斤酒后挑衅,为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深圳男子周某狂饮超6斤酒后断片,先徒手抓炭火烤网被拦,继而无故殴打周边食客致两人受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关键在于其行为完全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犯罪构成,且醉酒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一、案件事实概述
2026年4月某晚,周某在朋友家混饮桑葚酒、杨梅酒、百香果果酒各200毫升,后又喝下4罐500毫升啤酒,总计饮酒超6斤,导致完全断片。
当晚22时许,周某路过烧烤摊试图徒手抓取炭火上的烤网,被劝阻后转而冲向旁边一桌食客,无端拉扯殴打,造成一人面部轻伤二级、另一人左耳受伤。
现场保安及时控制周某并报警,民警将其送医醒酒。次日酒醒后,周某对当晚行为毫无记忆。
龙华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为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1. 行为符合“随意殴打他人”的客观要件
周某与被打食客素不相识,没有任何纠纷或矛盾,其殴打行为完全出于酒后无因冲动,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某造成两人受伤(其中一人轻伤二级),已属情节恶劣。
2. 主观上具有“寻衅动机”
周某先是试图抓炭火烤网被拦,心生不满,继而将情绪迁怒于无辜路人,属于因琐事借故生非,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
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证据充分证明其行为的随意性和挑衅性,排除了正当防卫或意外事件的可能。
3. 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故意伤害罪要求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和特定的侵害对象,而周某的行为具有“泛目标、无理由”的特点,对象随机、动机无理,更贴近寻衅滋事罪“扰乱公共秩序”的本质。
本案发生在烧烤摊等公共场所,周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个人人身权利,更破坏公共安全与秩序,寻衅滋事罪恰好覆盖这一双重法益。
三、醉酒为何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醉酒行为的根本态度。
酒精导致的“断片”或意志力下降,属于自陷风险——周某主动大量饮酒,应当预见可能失控的后果,却放任风险发生。
司法实践中,酒醒后“不知情”或“不记得”不能推翻行为时的客观事实,证据链完整即可定罪,本案正是如此。
四、案件警示与公共安全提示
饮酒须有度,过量饮酒不仅危害健康,更可能让人瞬间从“聚餐”走向“法庭”,一年刑期与伤者的痛苦已足够沉重。
成年人最顶级的自律是克制情绪、把控分寸,遇事冷静退让,不贪杯、不冲动、不惹事,方能保护好自己与他人的安全。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配备安保力量,及时制止失控行为;普通市民遇到类似情况应优先报警、避免正面冲突,维护自身安全的同时等待专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