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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老存折取款遭拒 法院判银行照付本息

一、事件经过:27年老存折取款遇阻

1999年5月,河南民权县居民李某在当地某银行支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此后多年持续通过该账户存取现金。至2004年8月24日,李某取款800元后,存折打印余额为35900元,存折上清晰记录账号、户名及交易流水,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当李某再次前往网点办理取款时,银行却拒绝为其办理。此后李某多次向银行催要存款,银行工作人员胡某陆续向其支付了1.8万元,剩余1.79万元一直未兑付。

二、银行抗辩理由:系统升级与档案保管

在法庭上,银行方面提出多项拒绝兑付的理由:- 经过系统内部查找,没有找到该存款记录- 存款凭证的法定最低保存期限为15年,案涉业务已超过20年- 银行系统已历经三次升级更新- 不排除存款后来通过挂失被支取的可能

银行还试图将案件定性为民间借贷,称胡某向李某支付的1.8万元属于个人借贷行为,而非银行履行兑付义务。

三、法院判决:系统风险不能转嫁储户

2026年2月,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某持有的存折记载完整、有银行签章,属于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债权凭证。银行仅凭“系统查无记录”抗辩,却未能提供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剩余存款本金1.79万元,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04年8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银行承担。

银行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指出: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其经营及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

四、法律要点:存折效力与举证责任

该案明确了几个关键法律原则:- 加盖银行印章的纸质存折是储蓄存款关系的有效债权凭证,储户提交存折即完成初步举证- 银行若主张存款已被支取,必须提供取款单据、挂失记录等书面证据,不能仅凭口头推测- 内部档案保管期限属于银行管理规范,不能对抗储户的合法债权

法院认为,银行将系统升级导致的数据缺失作为拒付理由,实质上是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储户,这与储蓄合同的基本诚信原则相悖。

五、对储户的实用提示

此案也为广大储户提供了几点实用参考:- 妥善保管存折、存单等纸质凭证,确保印章、记录清晰可辨- 定期核对长期未使用的账户状态,及时更新联系方式- 遇到银行以“系统无记录”为由拒付时,保留存折原件和沟通记录- 协商无果可通过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存款不会因存放年限失效,合法存款始终受法律保护。

六、对金融机构的启示

从行业角度看,本案折射出部分银行在系统迭代过程中对历史档案管理的不足。金融机构应在推进数字化转型的同时,建立完善的老旧数据校验与归档机制:- 对纸质凭证进行电子化备份,确保多次系统迁移后数据可追溯- 对长期未动账户主动开展清理核对- 建立历史档案查询绿色通道,方便储户核验

系统升级不应成为信用的“缩水”理由。金融机构只有守住承兑承诺的底线,才能维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根本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