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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救助狗狗中虐狗摆拍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

央视曝光的救助流浪狗直播骗局中,团伙通过故意伤害犬只、虚构救助场景骗取善款,其行为触犯了诈骗罪、违反慈善法与广告法,以及涉嫌治安违法或寻衅滋事罪,主犯已被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一、诈骗罪:核心刑事指控

依据《刑法》第26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该团伙故意购买残疾年老犬只,通过打断狗腿、饿瘦犬只等手段制造惨状,拍摄虚假救助视频,诱导网友下单购买所谓“救助狗粮”,实际发送空包裹,累计骗取25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已对主犯李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6名成员分别获刑。

二、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定性

我国尚未出台独立的《反虐待动物法》,但故意伤害他人宠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若宠物有主人且价值达到立案标准)。

若虐待无主动物,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或“寻衅滋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依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追究。

本案中团伙为制造视觉效果故意伤害犬只,该恶劣行为已被作为诈骗罪的重要证据,加重了量刑情节。

三、违反《慈善法》的非法募捐风险

该团伙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却以“救助基地”名义向不特定网友募集钱款和物资,违反《慈善法》第26条关于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

按照《慈善法》第101条,此类行为可被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至20万元罚款。

本案因金额巨大、手段恶劣,已上升为刑事犯罪,但行政违法属性同样存在。

四、虚假广告与平台连带责任

团伙通过直播虚构“小流浪家园”基地、断粮绝境等情节诱导下单,构成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第28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

直播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若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需依据《广告法》第34条和第56条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要求平台对付费导流内容履行广告发布者责任,收取高额推广费时必须核实内容真实性。

五、公众防范建议与正向引导

核实资质:真正的动物救助组织会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并定期公布物资流向和财务明细,网友可通过民政局或动物保护协会查询。

警惕卖惨话术:对长期、高频、剧情夸张的“救助”直播保持警惕,正规救助机构忙于日常照护,少有时间持续直播煽情。

认准正规渠道:捐赠应选择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等,避免将善款打入个人账户或直播间购物车。

留存证据:一旦发现可疑,保留直播截图、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向平台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支持立法完善:推动反虐待动物立法和动物福利保护,从根源上减少利用动物行骗的空间。

六、总结

该骗局以伤害无辜动物为代价消费公众爱心,触犯了多项法律法规,严重侵蚀社会信任基础。

法律已对主要犯罪分子给予严惩,同时提醒广大爱心人士:善良需要理性的护航,捐助前多一分核实,就是给真正需要帮助的流浪动物多一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