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春良受贿8465万获无期徒刑
2026年7月2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春良因受贿8465万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305万元,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件审理过程公开透明,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腐败的坚定决心。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审理过程
李春良曾任中央组织部干部二局副局长、国家林业局副局长等职,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离职后仍利用原职权影响力受贿。经法院审理查明,其受贿行为跨度长达20年,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65万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305万元。该案由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春良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二、判决结果与法律依据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春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全部追缴上缴国库。法院认定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

三、从宽情节体现司法宽严相济
李春良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法院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严厉惩处腐败,又鼓励悔罪退赃。
四、反腐倡廉的警示意义
此案系国家林业和草原系统高级别官员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时间跨度长,但最终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处理。案件审理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庭审,彰显了司法公开透明。该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清晰信号: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同时,判决也提醒公职人员要时刻守住廉洁底线,离职后亦不能利用原职权影响力谋取私利。
五、法律知识科普:无期徒刑不等于“终身监禁”
针对网络上关于无期徒刑的讨论,需要澄清法律定义:无期徒刑并非真正“关到死”。根据我国刑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减刑为有期徒刑。在李春良案中,法院已依法认定其具有多项从宽情节,最终判处无期徒刑,既体现了对严重腐败行为的重罚,也保留了罪犯通过改造重获自由的法律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