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的27年的老存折存款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2026年7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储户有折、银行无账”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银行因无法证明存款已被支取或销户,被判败诉,需向储户李某支付剩余本金17900元及自2004年8月24日起的活期利息,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一、案件基本事实
1. 开户与存取记录
1999年5月10日,储户李某在河南省民权县某银行支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账号8888,并持续存取现金。
至2004年8月24日,李某取款800元后,存折显示账户余额为35900元,存折加盖有银行业务印章。
2. 取款遭拒与部分偿还
此后,李某再次前往网点办理支取业务,银行未予办理。
李某多次向工作人员胡某催要存款,胡某陆续向李某支付了1.8万元,剩余1.79万元一直未支付。
二、诉讼经过
1. 立案与审理
时隔20年后,李某于2026年2月3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返还剩余存款1790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审理。
2. 银行方面的抗辩理由
系统查找无存款记录,存款凭证保管期限仅为15年,案涉业务已超期。
银行系统经历过三次升级更新,数据可能迁移丢失。
不排除李某存款已通过挂失方式被支取。
试图将款项定性为胡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认为李某长期未主张权利不合常理。
三、法院判决结果
1. 一审判决(民权县人民法院)
认定李某与银行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存折记载完整、有信用社签章,系储蓄存款合同的有效债权凭证。
银行辩称“不排除挂失支取”,但未提交任何挂失单、取款凭证或销户记录等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银行扣除已支付的1.8万元后,继续支付剩余存款本金1.79万元。
以1.79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承担自2004年8月24日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银行负担。
2. 二审判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明确指出: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属于银行经营及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
银行仅以“系统内查无记录”为由抗辩,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向李某支付该笔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银行主张案涉款项系个人借贷,但未提供证据,李某依据储蓄合同维权合法有据。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银行负担。
四、判决核心法律要点
1. 存折的法律效力
加盖银行印章、记载完整信息的存折,是储蓄存款关系的直接债权凭证,法律效力优先于内部电子系统记录。
2. 举证责任分配
储户提交存折即完成初步举证,举证责任转移至银行。
银行若主张存款已被支取或账户已销户,必须提供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
3. 银行自身风险不能转嫁
系统升级、数据迁移、档案保管疏漏属于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风险,不能成为拒绝兑付的合法理由。
内部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不能对抗储户的合法债权。
五、案件影响与提示
1. 司法参考意义
该案为同类“储户有折、银行无账”的老存折兑付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确立了“系统无记录不等于存款不存在”的法律原则。
2. 对储户的提醒
妥善保管老存折、老存单原件,避免遗失或损坏。
及时核对名下账户信息,尽早兑现,降低因系统升级导致数据缺失的潜在风险。
若遇到同类纠纷,可通过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