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为什么认定谭某某构成诈骗罪?
湖南衡山男子谭某某利用AI修图伪造水果变质图片,四个月内骗取电商平台“仅退款”1.6万余元的高价水果并倒卖牟利,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判决已生效。
一、案件事实概要
谭某某的作案手法形成完整闭环,具体流程如下:
下单与收货: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谭某某频繁在电商平台购买金枕榴莲、车厘子等高价值水果,累计下单100余笔。
伪造证据:收到完好货物后,使用AI修图软件将水果照片篡改为发霉、腐烂的虚假图片。
申请退款:将伪造图片作为“证据”提交平台客服,谎称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仅退款不退货”。
转卖套现:成功获得全额退款后,将实际完好的水果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低价转卖,实现双重获利。
规避风控:通过境外加密通讯软件购买多个已实名认证的平台账号,并搭配不同支付账户分散下单,以降低被平台识别的概率。
最终,谭某某共骗取60个9至10斤重的金枕榴莲和5箱5斤重的5J车厘子,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16070元。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法院认定谭某某构成诈骗罪,主要依据该罪的四个法定构成要件:
- 要件
- 谭某某的行为对应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AI技术伪造水果变质图片,向平台谎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水果完好无损,仍恶意申请退款,并将货物转卖牟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 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涉案金额16070元,远超《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为3000至10000元以上)。
- 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该行为导致电商平台及商家遭受财产损失,侵害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谭某某的整个行为链条——“收货—造假—退款—套现”——清晰地表明其并非善意维权,而是以非法获利为唯一目的。
三、累犯情节与从重处罚
法院在量刑时特别考量了以下事实:
多次犯罪前科:谭某某2023年因盗窃罪被判刑,2024年又因诈骗罪获刑,属于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
构成累犯: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法官指出,鉴于其前罪刚服刑完毕又迅速再犯,再犯罪风险高,不符合缓刑条件。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四、案件的法律警示意义
此案对公众和平台都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明确法律红线:消费者合理维权受法律保护,但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薅羊毛”达到法定数额即构成刑事犯罪,绝非民事纠纷。
技术不是护身符:AI修图等新技术手段不能为违法行为提供保护伞,司法机关已具备识别电子证据真伪的能力。
平台风控升级:电商平台通过大数据监测发现异常订单(如收货地址高度重合),及时报警促成案件侦破,体现了技术防控的进步。
五、商业环境治理的建设性视角
该案也推动了电商生态的良性变革:
完善规则设计:平台应持续优化“仅退款”机制的审核流程,引入AI真伪识别与人工复核结合的制度,从源头堵塞漏洞。
强化商家保护:商家在日常经营中应完整留存发货凭证、验货视频等证据,对可疑售后申请可借助第三方鉴定工具核实。
形成社会共识:通过此类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诚信消费观,让“薅羊毛”的投机心理回归理性。
谭某某的获刑并非终点,而是法治电商生态建设的一个标志性节点。只有法律、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共同守住诚信底线,网络交易环境才能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