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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馥莉一方对香港高等法院的冻结令提出上诉的原因是什么?

2026年7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驳回宗馥莉及其控制的建浩创投有限公司的上诉许可申请,维持了针对约18亿美元离岸资产的冻结令,宗馥莉方提出的五项上诉理由均被认定不具备合理胜诉可能性。

一、案件背景与上诉的起点

2025年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三名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的申请,颁发了针对建浩创投有限公司名下汇丰银行账户的资产保全令及披露令。该账户截至2024年5月31日净资产约18亿美元,宗馥莉自2024年2月起成为该离岸公司的唯一股东及唯一董事。

三名原告主张,宗庆后生前曾作出安排,要求宗馥莉为其设立总额21亿美元的离岸信托,每人各占7亿美元受益权,但信托尚未正式完成设立。原告同时指控宗馥莉在接管账户后曾转出108.5万美元用于支付越南工厂设备款,存在挪用嫌疑。

宗馥莉不服原审保全及披露命令,于2025年8月15日申请上诉许可被拒后,同年10月再次提出申请,围绕资产保全的法律适用标准、信托关系是否成立、披露令范围等问题,系统性地提出了五项上诉理由。

二、五项上诉理由逐一解析

1. 原审错误适用法律标准

宗馥莉方主张,本案本应符合普通法下“玛瑞瓦禁令”的严格标准,原告需证明存在“资产流失的真实风险”,而原审法官并未作此要求。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驳回了这一主张。法庭明确指出,本案申请的依据是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而非玛瑞瓦禁令。资产保全令的适用标准更低,只需存在“保全标的财产的必要性”,无需满足玛瑞瓦禁令的全部门槛。原审法官基于18亿美元的巨大金额,以及宗馥莉方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资产安全,认定存在保全必要性,属于合理裁量范围。

2. 原告应优先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

宗馥莉方认为,原告应先向内地法院申请资产保全,而非直接在香港提出申请。

上诉庭驳回了这一理由,认定原审法官已充分考虑了双方提交的专家证据,以及原告未在内地申请保全的解释,评估过程未出现明显错误,不构成可上诉的理由。本案争议资产存放于香港汇丰银行账户,香港法院依据资产所在地行使管辖权,合法有效。

3. 案涉文件未在双方之间创设信托及信义关系

这是实体争议层面最重要的上诉理由。宗馥莉方坚持认为,宗庆后生前留下的手写指示、协议等文件,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成立了有效的信托法律关系,该账户资金实为娃哈哈集团的海外业务储备金,而非信托财产。

上诉庭的回应是:案涉多份文件是否构成信托及信义关系属于“严肃争议”,应由审判庭在完整审理后作出最终裁定,不能在诉讼保全阶段就下定论。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基础,足以支持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4. 原审认定“一定风险”而非“真实风险”

宗馥莉方指出,原审法官仅认定存在“一定风险”,低于玛瑞瓦禁令所要求的“真实风险”标准,不应据此作出保全令。

上诉庭再次强调,本案保全令的法律标准并非玛瑞瓦禁令。资产保全令仅要求法院认为存在保全必要性即可。原审法官基于账户资产规模巨大、宗馥莉已实际控制并曾转出资金等事实,认定损害赔偿不足以作为充分救济,该裁量具备合理性。「

5. 披露命令范围过宽且与内地诉讼重叠

宗馥莉方主张,法院要求披露账户自2024年2月2日以来的全部历史交易信息,范围过宽,且与杭州中院实体审理中涉及的诉求内容重叠,构成重复程序负担。

上诉庭明确表示,披露命令的唯一目的是辅助资产保全令的执行,而非对案件实体作出预先裁决。由于保全令已明确涵盖2024年2月2日之后被转移资产的替代或可追溯收益,要求披露同期的交易记录对确保保全令有效执行实属必要。即使与内地诉讼存在部分重叠,也不构成香港法院拒绝配套披露令的法定障碍。

三、上诉被驳回后的法律现状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认定,宗馥莉方提出的五项上诉理由均不具备合理胜诉可能性。法庭同时指出,即便本案上诉依法无需取得上诉许可,也不会批准被告延期提起上诉的申请。

法院同时下达了四项后续指令:- 冻结令效力持续至杭州中院及浙江高院相关诉讼审结为止,或香港法院另行作出变更命令。- 宗馥莉方需向原告方支付25万港元讼费。- 资产保全令禁止提取、转账或抵押账户内任何资产,账户资金实质上处于“司法看管”状态。- 宗馥莉方仍需履行披露义务,向原告方提供账户余额、自2024年2月2日以来的资产转移详情及完整的收支账目。

四、上诉路径的后续空间

根据香港司法程序,宗馥莉一方仍可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最后一次上诉申请,但门槛极高,短期内解除资产冻结的可能性不大。

当前香港法院的角色被定位为“临时资产保管者”,而非争议资产的最终确权者。关于协议效力、信托关系是否成立、资产权益归属等核心实体争议,仍需等待杭州中院作出终局裁判后,再由香港法院据此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

五、本案的跨境法律逻辑

本案凸显了跨境家族财富诉讼中“双线战场”的运作机制:- 辅助战场:香港法院依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行使管辖权,负责锁定位于香港司法辖区内的争议资产,防止诉讼期间资产被转移或处置,保障内地胜诉判决后续可执行。- 主线战场:杭州中院负责审理信托效力、继承权、资产性质等实体争议,最终判决将直接决定18亿美元资产的归属权。

两地法院的司法体系各自独立,内地判决不会自动在香港产生效力,需由当事人依据两地判决互认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或由香港法院在此基础上裁定调整或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