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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盈利演出中使用谐音梗是否构成违法侵权?

喜剧组合双高胎因在盈利性直播及线下专场多次使用魏大勋姓名谐音梗引发侵权争议,已公开道歉并私下联系本人,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民法典关于姓名权、名誉权的规定。

一、事件回顾与核心争议焦点

2026年7月22日,喜剧双胞胎组合“双高胎”(高超、高越)因在直播和线下收费专场中多次使用魏大勋姓名的谐音梗(如“味大熏”)引发舆论风波。该谐音梗源于早年综艺和小品,双高胎在营业性演出中反复使用,部分粉丝认为构成对魏大勋的恶意冒犯,要求其正式书面道歉。双高胎随后在累计观看超10万人的直播间公开致歉,声明已私下联系魏大勋本人道歉,并承诺不再使用该玩笑。争议焦点迅速聚集到一个法律问题:在盈利性演出中利用他人姓名玩谐音梗,是否构成违法侵权?

二、法律框架:姓名权与名誉权的边界

1. 民法典对姓名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谐音梗如果本质上构成对他人姓名的仿写或变相使用,且使用人具有主观恶意或追求不当商业利益,可能触及姓名权的保护范畴。

2. 名誉权的侵权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需要综合考量以下要素:- 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声誉的行为- 该行为是否造成了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实际后果-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特殊规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该条例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双高胎在收费专场和开启打赏的直播中使用该谐音梗,属于典型的盈利演出场景,直接落入该条款的规制范围。

三、具体分析:谐音梗是否构成违法侵权

1. 主观意图:恶意与恶搞的界限

双高胎在道歉视频中多次强调“绝对没有恶意”,解释该梗最早从魏大勋参演的小品和综艺中获知,误以为是大众熟知的无害谐音。从现有信息看,该谐音梗确实在2018年已有粉丝安利使用,2024年多位博主也在社交媒体上使用过。缺乏证据表明双高胎存在针对魏大勋的特定侮辱动机。法律上,主观恶意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无恶意的调侃与恶意贬损存在本质区别。

2. 行为性质:玩梗与侮辱的区分

谐音梗利用了姓名读音的相似性进行幽默化改编,本身不必然等同于侮辱。但若反复使用、在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适后仍不停止,或配合其他贬低性语境,则可能越界。根据粉丝反馈,双高胎在多个专场和直播中多次提及该梗,且有粉丝提醒后仍继续使用,这种行为方式增加了构成侵权的风险。

3. 损害后果与现实影响

从公开信息看,魏大勋本人已接受双高胎的私下道歉,并未公开表达自身社会评价因此下降。在司法实践中,名誉权侵权通常要求有实际损害后果,如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如果被侵权人本人明确表示谅解,则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较低。

4. 营业性演出场景下的特殊考量

在盈利演出中使用他人姓名,商业目的明显。演出方通过内容吸引观众、获取收益,对他人姓名的使用应当更加审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演出内容借艺术表达之名行人身攻击之实。双高胎在收费专场中利用该梗制造笑点,客观上利用了魏大勋的公众知名度作为演出素材,即便未产生直接的票务收益挂钩,也属于营业性使用。

四、司法实践与既有案例参考

双高胎成员高越此前曾针对网络上的“偷拍”谣言提起名誉权诉讼,被告因捏造事实、发布侮辱诽谤言论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最终公开道歉并赔偿。该案例表明,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会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谐音梗案件目前国内尚无统一裁判标准。已有法院判例认为,使用姓名谐音进行善意调侃、未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不构成侵权;但若以丑化、贬损为目的,即使未使用本名,也可能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五、结论与建设性建议

1. 法律结论:不必然违法,但存在风险

在缺乏主观恶意、且被侵权人已接受道歉的情况下,双高胎的行为尚未达到违法侵权的程度。

但在营业性演出中反复使用他人姓名谐音梗,且经提醒后仍未停止,行为上存在欠妥之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建议演出方在日常内容创作中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对他人姓名进行商业性使用,尤其是涉及谐音、改编等可能引发歧义的形式。

2. 行业自律与规范建议

喜剧演出应坚持以作品本身为核心,减少依赖调侃真实人物的制造笑点的方式。

演出方在使用他人姓名或形象前,应评估是否可能造成冒犯,必要时提前获得授权或进行适度规避。

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及时、诚恳的道歉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但道歉形式应尊重被侵权方的合理诉求,兼顾公开性与正式性。

3. 网络理性讨论的倡导

该事件反映出公众对喜剧边界、艺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双重提升。

讨论应聚焦于法律与行业规范本身,避免情绪化对立和人身攻击。

双方粉丝均表达了希望“就事论事”的意愿,理性的意见交换有利于推动行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