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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安扣押46公斤黄金事件完整始末:13年维权终获返还
2002年,吉林桦甸商人于润龙携带46.384公斤黄金途经吉林市红旗收费站时被吉林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查扣,黄金在5天后被变卖。此后历经13年、四次审判两次入狱,最终于2013年7月被终审判定无罪。2015年5月19日,于润龙取回45860克黄金,事件终结。
一、事件起因(2002年)
- 时间:2002年9月21日
- 当事人:吉林桦甸商人于润龙,经营金店并承包金矿
- 地点:吉林市红旗收费站
- 事由:于润龙携带自产+收购共计46.384公斤黄金,拟运往深圳加工交易,被吉林市公安局拦截、刑事拘留,黄金当场扣押
二、当年执法依据与操作
- 当时依据:1983年《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私人不得私自收购、买卖黄金。
- 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
- 关键操作:扣押仅5天后(9月26日),案件尚未判决,警方将黄金变卖至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分行,得款约384万元并上缴财政。
三、法律变化与漫长诉讼
- 政策突变:2003年1月,国务院发文取消黄金收购许可,私人买卖黄金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 诉讼历程:四次审理、两次入狱,经历“不起诉→有罪免罚→黄金被没收→无罪→再审有罪→最终无罪”。
- 终审判决:2013年7月,吉林市中院再审判决于润龙无罪。
四、国家赔偿与最终结果
- 2015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决定赔偿384万元(当年变卖价),于润龙拒绝。
- 2015年3月6日:吉林省公安厅撤销原赔偿决定,调解协议约定3个月内返还46公斤黄金。
- 2015年5月19日:于润龙在交通银行实际取回45860克黄金(因纯度差异扣减约500克),案件了结。
五、官方定性
警方事后承认:当年未依法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变卖程序违规,对法律理解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