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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遛狗不拴绳被罚款的案例

近日,湖南长沙一商场内因女子遛狗不拴绳引发冲突,该事件经律师明确不构成互殴,双方均需承担法律责任,再次引发了公众对文明养犬与以暴制暴边界的热议。

一、事件复盘:违规在先与暴力泄愤

事件发生在2026年7月17日,湖南长沙某商场。一名女子携带犬只进入商场,全程未给犬只佩戴牵引绳。犬只突然窜出,吓到一名男子的女友。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女子拒不道歉,冲突随即升级。男子抓起犬只直接摔在地上,并在拉扯过程中抬手扇了女子一耳光,被打女子站在原地痛哭。

二、法律界定:为何不构成互殴

针对冲突性质,专业律师给出明确法律解读。

  • 法律概念
  • 本案定性
  • 核心依据
  • 互殴不构成互殴要求双方均有主动殴打对方的行为,而视频显示女子全程未还手,不存在相互斗殴的事实。男子的行为属于单方殴打他人。
  • 正当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需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不存在女子唆使犬只攻击他人的情形,“犬只吓人”和“男子动手打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女子的在先过错不能成为男子暴力泄愤的免责理由。

因此,男子的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殴打他人的条款进行处罚,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罚款案例与赔偿依据:遛狗不拴绳的违法成本

1. 行政违法:面临罚款或拘留

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 “无接触伤人”也需担责

很多人误以为“没咬到就不用赔”。但法律中的“动物伤害他人”并不局限于直接咬伤、抓伤。因犬只突然窜出、吠叫导致他人受惊吓摔倒、引发身体不适等间接伤害,同样属于“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

3. 民事赔偿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只有受害人故意才能减轻责任。这意味着,只要犬只的行为与他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就要承担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4. 商场责任反思

事件也暴露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缺位。商场作为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履行劝阻和管理职责,而不是让规则成为摆设,最终让个体冲突升级。

四、遇事维权的正确方式

1. 合法维权流程

面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切勿冲动使用暴力。正确的做法是拍照录像留存证据,第一时间向商场保安反映或直接报警。

警方介入后,可进行询问笔录,为后续索赔保留证据。

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2. 遇到犬只惊吓时的应对步骤

现场拍摄犬只牵引情况、受伤照片。

报警并做询问笔录。

保留诊疗票据、误工证明。

协商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明养犬是每个饲养人的法定义务,公共场所务必系好牵引绳、做好安全管控。以暴制暴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让自己从受害方变为违法责任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代价。遵守规则、理性维权,才能共建和谐有序的公共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