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冒充警察的嫌疑人将面临什么罪名?
山西运城17岁男生遭冒充警察殴打案中,冒充警务人员的嫌疑人张某因伤情鉴定达轻伤二级,已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可能面临最高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其冒充警察的行为属于法定从重情节。
一、案件最新进展
二次伤情鉴定结果于2026年7月22日出具,维持鼻部轻伤二级、眼部和面部轻微伤的结论。
运城警方于6月18日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办。
嫌疑人王某某(主犯)和张某(冒充警察者)已被刑事拘留,现场拍摄者安某某被取保候审。
7月24日检察机关将对是否批准逮捕作出决定。
二、冒充警察的嫌疑人面临的主要罪名
1. 寻衅滋事罪(本案立案罪名)
根据刑法第293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伙同王某某,冒充警察诱骗受害人外出并实施二次殴打,同时伴有逼迫下跪、拍摄侮辱视频等行为,属于“随意殴打+辱骂恐吓”的恶劣情节。
律师分析,该罪名能将“冒充警察”“报复报警人”“欺凌未成年人”等多项恶劣情节整体纳入评价,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2. 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从重情节)
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的,依照前款从重处罚。
由于本案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且相关冒警行为已被行政处罚(行政拘留7日),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择一重罪处理,不作为单独罪名数罪并罚。
3. 故意伤害罪(必要时可并罚)
若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本案中寻衅滋事罪涵盖伤害行为,且量刑上限(五年)高于故意伤害罪(三年),因而以寻衅滋事罪追诉更为全面。
三、法律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冒充人民警察: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体现对公权力公信力的严肃保护。
报复报警人:受害人依法维权后遭报复,属于预防性惩处对象。
侵害未成年人:欺凌17岁在校学生,身心损伤叠加。
结伙施暴且拍摄侮辱视频:行为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
四、公共安全提示与防范建议
遇到自称警察的电话或上门传唤,应要求对方出示警官证,并主动拨打110核实身份。
切勿单独跟随自称执法人员的人员前往偏僻地点,应约在派出所或公开场所见面。
未成年人如遭遇暴力,应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并报警,同时保留聊天记录、伤情照片等证据。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防骗教育,提醒孩子对“警察来电”保持警惕,不轻信电话中的指令。
五、治理与司法进步的体现
本案从初期行政拘留12天/7天,到伤情鉴定后转为刑事案件,体现了“以伤情定刑行”的法治程序。
运城警方启动提级办理,上级部门介入核查,全面追责所有参与者(包括拍摄者),确保不遗漏违法人员。
家属拒绝22万元“封口式”和解协议,坚持刑事追责,也推动了案件依法从严处理。
7月24日检方批捕决定将成为检验程序正义的关键节点,公众期待司法机关给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