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馥莉18亿美金资产冻结事件的原因是什么?
一、纠纷的起点:家族信托承诺的争议
宗庆后于2024年2月去世后,其遗产分配问题随即浮出水面。三名自称与宗馥莉同父异母的子女——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于2024年底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方主张,宗庆后生前通过手写指示、委托书及多方协议,计划从其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中划拨21亿美元,为他们三人各设立7亿美元的独立离岸信托。
截至2024年5月,该账户内的净资产约为18亿美元,但信托设立手续尚未最终完成。原告认为,这笔资金已构成事实上的信托财产,他们享有受益权。


二、导火索:资产转移行为触发保全申请
2024年2月,宗馥莉正式接管持有该账户的离岸公司——建浩创投有限公司,成为其唯一股东和董事。
原告指控,宗馥莉在接管后,从该账户中转走了约108.5万至110万美元。
宗馥莉方面解释称,这笔转账是用于支付越南工厂的设备款项,属于正常的企业经营支出,并非侵占资产。
原告方则认为,这一行为证明了资产存在被转移的风险,为防止宗馥莉在诉讼期间进一步处置资金,导致未来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判决,因此向香港法院申请了紧急资产冻结令。
三、法律依据:香港法院的资产保全逻辑
2025年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批准了原告的申请,下达了资产保全及披露命令。
香港法院裁定该命令的法律依据是《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这是一种“辅助性保全措施”,旨在配合杭州中院正在审理的内地继承权诉讼。
法院指出,这类保全令的门槛低于普通法下的“玛瑞瓦禁令”,原告无需证明资产存在“真实的耗损风险”,只需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严肃待审的法律争议”即可。
法院认为,案涉金额高达18亿美元,且宗馥莉方未能提供充分担保或相反证据,为防止资产在实体判决前被转移或隐匿,采取冻结措施是必要且合理的。
四、上诉被驳回的核心原因:法律标准与证据认定
宗馥莉方随即提出上诉,并列出五项上诉理由,包括:法院错误地未要求原告证明资产流失风险、应优先由内地法院处理保全、文件未构成有效信托、无必要冻结、披露令范围过宽等。
香港上诉庭于2026年7月21日作出终局裁决,驳回了全部上诉理由。法庭明确指出,这些理由均不具备“合理的胜诉可能性”。
法院的核心判词强调,该保全令的宗旨是“锁住资产”以待内地法院的实体判决,而非对资产归属做出最终认定。因此,宗馥莉方关于信托是否成立等实体问题的抗辩,不属于香港法院在此程序性阶段需要裁定的范围。
五、事件的本质:程序性保全而非实体败诉
此次香港高院的裁决,在法律性质上并非判定宗馥莉“输了”遗产官司,而是一个程序性的中间步骤。
冻结令的效力将一直持续,直到杭州中院对信托是否成立、资产归属等实体问题作出终审判决为止。
香港法院的角色是作为“看管人”,确保在跨境遗产纠纷解决过程中,争议标的资产保持完好,为内地法院未来的判决提供可执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