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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表演中使用明星姓名谐音梗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风险?

喜剧组合“双高胎”在商业直播及专场演出中多次使用演员魏大勋的姓名谐音梗引发争议,随后公开道歉,此事凸显了在商业表演中随意使用明星姓名谐音梗可能面临名誉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及违反广告法等多重法律风险。

一、名誉权侵权风险

1. 行为定性商业表演中将他人姓名用于谐音、调侃或贬损性语境,若造成该明星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可能构成对《民法典》规定的名誉权侵害。若使用的谐音梗带有侮辱性或与不实信息相关联,侵权性质更为明确。

2. 风险触发点

使用他人明确反对或不喜欢的谐音称呼。

在营利性场合反复使用,扩大负面影响。

有粉丝多次提醒劝阻后仍继续使用。

事后道歉态度被指缺乏诚意,可能加剧对方维权决心。

3. 维权案例参考曾有网络用户因捏造关于艺人“偷拍”的不实信息并进行诽谤而被诉至法院。在(2025)鲁0303民初11690号案件中,侵权方最终需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该案例表明,针对艺人的不当言论即使发生在网络空间,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合规风险

1. 法律边界《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商业表演中使用明星姓名谐音梗,若未经授权且具有商业目的,可能被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商业化利用,即构成侵权。

2. 表演场景的特殊性

现场售票或接受打赏的直播属于“商业表演”。

在此类场景下,表演者不能以“喜剧表达”或“通用玩笑”为由规避责任。

3. 合规建议

使用他人姓名前,应评估是否会引起对方反感。

使用正面的、无贬义的谐音,最好事先获得本人授权。

一旦被指出不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真诚道歉。

三、不正当竞争风险

1. 可能的表现形式

通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明星姓名谐音,吸引流量、博取眼球。

利用明星的社会影响力为自己的商业活动导流。

2.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利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包括艺名、笔名等)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3. 风险提示

若谐音梗与明星本人形成强烈指向,且表演者从中获利。

可能被认定为利用他人知名度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不仅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

1. 隐瞒负面信息风险若表演者知道该谐音梗为明星所不喜或反感,却仍在商业表演中隐瞒此情况,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2. 透明度要求

商业表演中涉及对第三人的评价,表演者应保证客观公正。

若为博取观众好感而使用一个明显冒犯他人的梗,表演者有义务提前说明风险。

3. 补救措施

出现争议后,采取公开道歉、停止使用等措施。

避免继续使用该梗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

五、法律风险规避措施

1. 表演前

了解所用谐音梗的来源和性质。

确认该梗是否具有贬损、侮辱成分。

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对可能冒犯他人的内容进行过滤。

2. 表演中

控制玩笑的边界,尊重他人姓名权。

不稳定情况下,优先使用非真实人物的自创名谐音梗。

3. 争议发生后

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表达歉意。

公开澄清并承诺改正。

对已澄清的不实谣言,依法保留追究权利。

4. 法律合规培训定期对表演团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边界感。

六、总结

商业表演中使用明星姓名谐音梗,绝非单纯的“玩笑表达”,而是一个涉及名誉权、人格权、不正当竞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重法律议题的行为。此次“双高胎向魏大勋道歉”事件提醒所有内容创作者: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得逾越法律边界。在追求喜剧效果的同时,必须守住尊重他人的底线,避免因疏忽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