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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前存折查无记录,法院为何仍判银行兑付?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宗“储户有折、银行无账”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中,两审均判决银行败诉,要求其兑付一本27年前的老存折上剩余1.79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因在于:法院认定储户持有的加盖公章的存折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银行系统数据丢失属于自身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储户,且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存款已被支取。

一、事件基本情况

储户李某于1999年5月10日在某银行民权支行开设账户,至2004年8月24日最后一次取款800元后,存折余额显示为3.59万元。此后李某前往银行取款遭拒,银行工作人员胡某陆续向其支付了1.8万元,剩余1.79万元一直未兑付。2026年2月,李某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返还剩余存款及利息。一审判决银行败诉后,银行提起上诉,商丘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的核心法律逻辑

1. 存折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

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存折明确记载了联号、户名、存款及取款记录,并盖有信用社签章,属于储户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关系的有效债权凭证。李某提交存折后,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

2. 举证责任转移至银行一方

在李某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银行。若银行主张该存折对应的款项已被支取或账户已销户,应提供相应的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银行仅以“系统内查无记录”为由抗辩,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向李某支付了该笔款项,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系统数据丢失属于银行经营风险,不得转嫁储户

法院明确指出,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其经营及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银行不能以内部系统多次升级、原始档案超保管期限等理由来否定纸质存折的法律效力。

4. “挂失取款”等推测缺乏证据支撑

银行辩称“不排除原告存款后来通过挂失进行支取”,但法院认为该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法院强调,银行不能仅凭“不排除”“有可能”等主观推测来对抗储户持有的合法凭证。

三、法院为何驳回银行的其他抗辩理由

1. “档案保管期15年”不构成拒付理由

银行辩称存款凭证的法定最低保管期为15年,案涉业务已超20年,无法留存超期凭证。法院认为,档案保管期限是银行内部管理规定,不能作为拒绝履行兑付义务的依据,无法对抗储户的合法债权。

2. “系统更新三次”不是免责事由

银行称系统上线已历经三次更新,导致原始记录丢失。法院认为,系统升级是银行分内工作,数据迁移失败属于银行自身的管理疏漏,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3. “民间借贷”定性无证据支撑

银行试图将案涉款项定性为李某与已故员工胡某之间的个人借贷关系,理由是胡某曾向李某支付1.8万元。但法院指出,李某持有的是银行出具的正式存折,其诉请依据的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因此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四、案件判决带来的启示

1. 对储户的提醒

妥善保管存折、存单等纸质凭证,它们是重要的法律证据。

如遇银行以“系统无记录”拒付,不必恐慌,可留存凭证原件和沟通记录,通过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诉讼维权。

从风险防范角度,建议及时核对名下老账户和凭证状态,避免因时间过久引发纠纷。

2. 对金融机构的规范

应完善历史档案的长效留存机制,做好新旧系统数据核验和纸质凭证的数字化归档。

在系统升级和数据迁移过程中,应确保历史账户信息完整可查,不能将管理漏洞造成的损失转嫁给储户。

若确实存在系统查无记录的情况,应通过调取历史归档数据、追溯原始档案等方式核实,而非直接以“查无此账”回绝储户。

3. 法律层面的明确

本案确立了清晰的裁判准则:存折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金融机构负有足额兑付存款的法定义务;系统数据缺失、档案保管疏漏等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储户的合法权益;银行若主张存款已兑付,必须提供取款凭证等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