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患癌后把500万房产给儿子的新闻
上海74岁胆管癌晚期老人老张欲将房产赠与照顾自己十余年的56岁女友桃姐并指定其作意定监护人,却因女友法律上尚未离婚,公证处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终止申请,这一事件折射出临终财产安排与法律制度之间的深层张力。
一、事件核心:一个“合法但卡住”的心愿
74岁的老张是上海农民,胆管癌晚期,医生告知生命只剩3个月。
他想把名下的一套房子留给56岁的女友桃姐,并指定她做自己的意定监护人,替他走完人生最后一程并处理所有身后事。
桃姐曾是老张的租客,两人在一起生活十几年,如今老张重病,生活全靠桃姐一人打理。
老张的儿子知道这个阿姨的存在,亲口叫她“阿姨”,关系和睦,对父亲的安排没有异议。
申请被卡在关键问题上——桃姐尚未离婚。她多年前与丈夫协议离婚并分居数十年,但子女以自身婚事要挟要求两人复婚,导致离婚登记始终未完成,法律上她仍是已婚者。
二、公证处的两难:自主意愿与公序良俗的冲突
公证处内部产生激烈争论:一边是尊重老人临终托付的自主意愿,另一边是“公序良俗”的道德底线。
时任普陀公证处主任指出,一旦认可桃姐成为老张的意定监护人,等于公证处变相认可两人的“非法同居”关系,法律不能为了老张的自主意愿让步。
最终,老张的公证申请被依法终止,不予受理。
三、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边界
1. 制度背景
意定监护于2013年进入中国法律体系,后写入《民法典》,允许成年人在意识清楚时预先指定监护人,在自己失能失智后代为决策医疗、养老、财产等事务。
制度目标是为每个人在无法表达意愿时,保留一份自主权。
2. 本案暴露的核心障碍
婚姻状态硬约束:监护人不能与委托人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关系。桃姐的已婚状态直接触发了“非法同居”的审查红线。
公证审查的实质责任:公证处必须排除欺诈、胁迫及违法情形,因此个人意愿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3. 其他常见法律障碍
房产中如有其他继承人的份额(如亡妻遗产、子女继承权),老人无权独自处分。
若子女不同意,公证处可能要求老人提供更多证据证明真实意愿,甚至要求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
四、老人如何合法实现“托付”心愿
- 步骤
- 具体做法
- 1. 厘清财产权属确认房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若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包含遗产份额,需先分割。
- 2. 解决法律身份问题若伴侣有未解除的婚姻,应优先完成离婚手续。无法完成时,可考虑遗赠扶养协议。
- 3. 订立合法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份额。
- 4.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与照顾者约定其承担生养死葬义务,老人将财产遗赠给对方,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
- 5. 事前专业咨询意定监护和遗产规划涉及复杂法律,建议在公证处或律师指导下完成。
五、家庭沟通与理性协商
本案中老张的子女理解并支持父亲,这是平衡情感与法律的正面案例。
类似事件中,子女常因担心老人受骗或情感被利用而反对财产赠与,引发家庭对立。
建议:老人应在意识清醒时主动与子女沟通财产安排,说明动机;子女也应尊重老人的自主意愿,避免道德绑架。
法律上,老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名下财产,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法定必留份时需谨慎处理。
六、制度完善与公众法律意识
本案揭示了意定监护制度与既有婚姻制度的摩擦点。法律需为长期分居但未离婚的人群提供更灵活的衔接路径。
公证处面临“情与法”的两难抉择,既要保护老人真实意愿,又要防止制度被恶意利用。
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提前进行财产安排规划,避免临终前仓促处置导致心愿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