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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后续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被扣的14785元?

林先生作为携程黑钻会员,在提前三天退票时遭遇15217元机票仅退432元(扣费比例超97%)的极端扣费事件,后续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被扣的14785元票款存在一定可行性,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购票页面中“仅部分税费可退”的小字标注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以及该退票规则是否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

一、事件事实与核心争议

林先生于2026年7月3日通过携程APP花费15217元购买北京至纽约的国际机票,因个人行程变动于7月13日(起飞前3天)办理退票,最终仅收到432元退款(含374元税费和58元附加服务费),票面价值14785元分文不退。携程回应称退票规则由中国国际航空制定,平台仅执行;国航客服则回复“在哪购买联系哪里”,双方相互推诿。林先生质疑购票页面仅在显眼顶部位置以小字标注“仅部分税费可退”,而未以显著方式提示高额扣费风险。

二、法律追讨的核心依据

1.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15217元机票仅退税费,相当于消费者放弃近97%的票款,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而携程仅以小字标注,未以弹窗、加粗、变色等合理方式提醒,很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提示义务。

2. 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购买机票的核心权利之一是在合理条件下获得退票退款。该退票规则几乎完全排除了消费者的退票权,将票价全额作废,且提前三天退票仍不退票面价,偏离了以实际损失为合理上限的公平原则,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显失公平”条款的空间。

3. 民航局阶梯费率要求

民航局明确要求航空公司制定退改签“阶梯费率”,根据离起飞时间远近设置梯次递减的收费标准,不得简单一刀切。林先生提前三天退票仍被扣除97%以上票款,明显不符合阶梯费率的精神,也偏离了合理补偿实际损失的标尺。律师胡磊指出,该条款存在被认定为“加重消费者责任、显失公平”的法律空间。

三、维权路径与建议

1. 行政投诉渠道

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热线12326:投诉国航该舱位退改规则违反民航局阶梯费率要求。

12315平台:投诉携程未尽到格式条款的显著提示义务,要求退还不合理扣费。

2. 诉讼路径

林先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退票条款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该条款因显失公平/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而无效,要求返还14785元票款。举证重点包括:购票页面截图(显示小字标注位置)、退票页面仅显示“432元”而无高额扣费风险提示的证据、与客服沟通的记录等。

3. 诉讼风险与注意事项

国际机票的退改规则由航司根据运价体系独立制定,不受国内阶梯费率强制约束,法院可能尊重航司的商业定价权。但林先生提前三天退票、票款几乎全部损失的情形,已偏离合理范围,法院有较大可能酌情调整扣费比例。建议林先生同步收集同类案例判决、民航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等作为参考。

四、行业视角与建设性建议

此案折射出在线旅游平台和航司在退改规则透明度方面的普遍短板。消费者购票时应主动点开完整退改细则,优先选购支持阶梯扣费的舱位;平台应将“仅部分税费可退”等关键限制以弹窗或加粗方式在支付前强制展示,避免小字误导。监管部门可考虑将国内航线的阶梯费率要求延伸至国际航线,并统一规定退票扣费比例上限,从制度层面减少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