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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抱娃打盹致娃摔地上,家政公司和月嫂分别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针对青岛“十月颂”月嫂姚某某抱娃打盹致26天婴儿头朝下摔落事件,月嫂因重大过失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家政公司则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雇主替代责任,需与月嫂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而双方就家长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失费数额正在协商中,若协商失败将进入司法程序。

一、事件简要事实

2026年7月18日凌晨,青岛十月颂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月嫂姚某某在怀抱仅26天大的婴儿时睡着,导致婴儿从怀中滑落、头部朝下摔落地面。

月嫂事后谎称“孩子小磕了一下”,家长通过家中监控还原真相,当天辞退月嫂并向公司提出三项诉求。

公司确认涉事月嫂不再上岗,正在与家长协商赔偿,但认为5万元精神损失费数额过大,后续可能走法律程序。

二、月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违约责任

月嫂与家长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家政服务合同关系,其核心义务是“安全、专业地看护婴儿”。

月嫂因极度疲劳抱娃睡着,致使婴儿坠地,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家长有权要求月嫂退还服务费,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检查费、后续治疗费)。

2. 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月嫂明知新生儿颈部脆弱,却未保持清醒抱姿,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婴儿头部着地的损害后果。

若婴儿后续出现迟发性颅内出血等损害,月嫂需承担医疗费、康复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3. 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家长已支付的检查费、医疗费、复诊费等。

间接损失:若构成伤残,则涉及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

精神损害:新生婴儿受创对父母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家长主张5万元精神损失费于法有据,但具体金额需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后果等裁量。

三、家政公司(十月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雇主替代责任

月嫂与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十月颂”作为派遣方,对月嫂的选聘、培训、监督负有职责。月嫂在服务期间严重失职,公司无法以“月嫂个人行为”免责。

公司需替代月嫂对家长承担全部侵权赔偿,且不得以“已辞退月嫂”为由推卸责任。

2. 合同违约责任

家长与公司签订的母婴服务合同包含“提供具有专业素养的月嫂”等默示条款。公司派出的月嫂在岗位上睡觉导致婴儿坠地,构成根本违约。

家长可要求公司:退还月嫂服务费、更换合格月嫂(或协商解除合同)、承担婴儿全部检查及后续治疗费用。

公司前期以“联系不到上级”冷处理,后因舆论发酵才介入,这种消极态度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约后的不诚信表现,进而影响赔偿金额的认定。

3. 安全保障义务

家政服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上岗前健康及技能审核、强制休息轮班制度、安全操作规范培训等。

本案中月嫂因极度疲劳失手,暴露出公司在人员排班、疲劳管理方面的缺位,未履行对服务对象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家长维权路径与法律建议

1. 协商与证据保全

家长已收集了监控视频、医院检查报告、月嫂承认“睡迷糊了”的录音或微信记录、与公司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

在协商阶段明确提出:退还服务费、承担全部医疗及后续治疗费、赔偿精神损失。

若公司拒绝或拖延,家长可向当地消协、家政行业协会投诉,或申请市场监管部门调解。

2. 诉讼策略

起诉对象:可将月嫂及家政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案由选择:可同时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法院通常会选择对受害人更有利的案由审理。

重点请求:

退还涉事月嫂服务费。

支付已发生的检查费、医疗费及后续观察期内的定期复查费用。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需提供父母精神痛苦相关证据,如失眠、焦虑诊疗记录等)。

若婴儿出现迟发性损伤(如颅内出血),家长可申请司法鉴定,追加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

3. 司法实践参考

2026年4月武汉德泽禧月子中心月嫂拍嗝时打盹致婴儿80厘米高度坠地、颅内出血,法院支持了家长要求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并免除部分服务费的诉求,精神损失费部分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此类案件法院普遍认定家政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月嫂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通常为7:3或6:4,具体视过错程度而定。

五、公共安全提示与行业建设性建议

1. 对家庭的温馨提示

选择月嫂时优先考虑平台三方签约、具有可追溯评价、购买职业责任险的服务机构。

在客厅、婴儿房等照护区域安装双向语音摄像头,并在签约时明确告知家政方“保留监控查看权”,这并非不信任,而是共同看护的延伸保障。

明确要求月嫂执行“不抱娃入睡”原则,婴儿应放入有护栏的小床;夜间看护实行轮班制,保证至少一人完全清醒。

一旦发生坠地事件,立即观察婴儿是否出现嗜睡、喷射性呕吐、前囟凸起、眼神呆滞等危险信号,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第一时间送医检查,不要轻信看护者的“没事”说辞。

2. 对家政行业的建设性呼吁

机构应建立月嫂疲劳管理机制:单次服务时间不超过连续12小时,并设置强制休息时段。

强制购买育婴职业责任险,保险额度建议不低于50万元,以覆盖可能的高额医疗赔偿。

将“禁止抱娃入睡”等安全红线写入合同并作为岗前考核核心项,违规一次即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行业协会可推动建立月嫂服务事故分级处理标准,避免“冷处理”导致矛盾升级。

3. 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尽快出台月嫂服务资质分级认证办法,明确最低培训学时和实操考核比例。

要求家政公司为每位在服务月嫂向监管部门备案,并开放消费者查询渠道,减少信息不对称。

建立月嫂服务事故快速调解通道,降低家长维权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