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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内幕交易获利160万,证监会如何处罚?
2015年,张怡因内幕交易*ST中富(珠海中富)股票,违法获利160.42万元。2022年,广西证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20.83万元,罚没合计481.25万元。本案当事人张怡虽以家庭困难为由申请从轻处罚,但违法所得全额没收,罚款酌情下调。
一、内幕信息来源
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汉时任鞍山银行副行级领导,负责参与*ST中富债务重组、非公开发行事项尽职调查。张怡与张某汉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多次联络、共同出行。
二、交易经过
2015年9月11日—23日,张怡分4笔买入*ST中富75万股,成交金额274.98万元。2015年11月2日上市公司复牌、内幕信息公开后,张怡将所持股票全部卖出;经交易所核算,违法获利1,604,158.48元(约160.42万元)。
监管认定其交易模式异常:集中抛售其他股票、首次大额买入该股,无法用正常投资逻辑解释。
三、当事人申辩
听证阶段张怡提出生活困难申请从轻处罚:先后两次离异,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赡养两位老人,自身患病需要持续治疗;税后月薪仅5000余元,前期炒股亏损,难以承担大额罚金。
四、最终处罚结果
广西证监局核查后,不认可其无罪抗辩,但结合家庭困难情况酌情下调罚款幅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作出决定: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160.42万元;
- 罚款320.83万元;
- 罚没合计481.25万元(没收+罚款≈1:2)。
五、要点提示
- 内幕信息不限于公司高管,金融机构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调研人员同样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传递给亲友后交易股票,信息接收人同样构成内幕交易。
- 内幕交易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本案仅作出行政处罚,未移送司法追究刑责;若获利、交易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会同步追究内幕交易罪。
- 家庭困难仅可作为酌情调低罚款的考量因素,违法所得必须全额没收,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