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影视公司签约AI艺人是否需要取得明星授权?
一、法律红线:AI艺人“撞脸”的侵权判定标准
1. 可识别性是核心
法学专家指出,判断AI数字艺人是否侵权,关键在于其形象能否让公众稳定识别出特定真人,而非仅看外貌相似度。肖像权的保护并不局限于完整的人脸,发型、衣服、气质、话语、姓名等因素均会被综合考量。
2. “融脸”不构成“免责牌”
针对一些公司试图通过融合多位明星特征来规避侵权的做法,律师明确表示这并不能免责。如果AI生成的脸部特征中保留了某位艺人的核心特征,或者配套的文字说明、环境布景能够指向该艺人,仍然构成侵权。
3. 声音同样受保护
《民法典》规定声音权参照肖像权保护规则。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审结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认定如果AI合成的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能让公众关联到特定自然人,即构成侵权,该案最终判决侵权方赔偿25万元并赔礼道歉。
二、未获授权使用的具体法律风险
1. 肖像权与声音权侵权
未经许可使用明星面部特征、声音训练AI模型或生成内容,直接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和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易烊千玺、杨紫、张婧仪、龚俊、邓为等艺人均已通过工作室发布声明,强调未参演相关AI剧集、未授权AI合成,并对侵权行为启动法律维权。
2. 数据合规风险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严格保护。AI训练需满足单独同意、最小必要、目的限定三大核心原则。律师指出,一揽子授权、永久授权均无效,艺人有权随时撤回同意并要求删除数据。
3. 不正当竞争风险
若AI艺人借助明星影响力,在相同或类似领域进行商业宣传、直播带货,让公众误认为该明星存在代言或合作关系,从而攫取商业机会,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何为合法授权?授权链条需明确
1. 授权必须具体化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应明确使用范围、期限、方式、地域。若授权仅用于某部剧的AI生成,不得扩至广告、短剧、直播等用途。授权仅限于单剧单角色,艺人是否参加某个具体项目、是否出演某个具体角色,均需单独商谈和授权。
2. 警惕“一揽子”陷阱
律师提醒,平台协议中常见“全球范围内、永久性、不可撤销的授权”等宽泛条款,这对艺人极为不利。艺人应坚持明确授权年限,而非永久授权;同时要求明确AI对表演者权(动作捕捉、表情微数据等)的使用范围。
3. 经纪公司的代理权限
爱奇艺CEO龚宇曾提及,演员的肖像权、数字肖像权由其所在的经纪公司、经纪人代理,本质上延续现有行业规则。但律师强调,经纪公司代理的权限仍需艺人的单独、明确书面同意,不得概括授权。
四、行业规范与维权路径
1. 行业自律要求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已发布声明,要求网络平台严格落实内容审核主体责任,建立AI演艺内容授权核验长效机制,立即全面排查下架存量侵权作品。
2. 维权路径
法学专家指出,若认为AI形象侵权,第一步需收集证据,以公证方式固定AI形象;随后可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使用、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侵权主体为数字人形象的使用者、开发者与经营者。
3. “授权同意+强制标识”防线
律师建议行业应建立双重防线:一是以可识别性划定侵权红线;二是细化授权条款,明确平台合规义务,为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留出空间。
五、合规创新才是长久之道
技术创新不应以侵犯人格权益为代价。法学专家强调,AI数字艺人的创作绝非“无拘无束”,若确实需要参考真人形象,必须提前获得合法授权。只有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合法授权与透明机制推动技术应用,才能实现技术向善与行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