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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2026年7月22日,宁艺卓因长期网络攻击波及家人,亲自下场发博点名警告并启动法律维权,事件迅速引爆舆论,也再次聚焦了网络暴力的法律边界这一核心议题。

一、事件回顾:一场由“家人”触发的公开维权

2026年7月22日,韩国女团aespa中国成员宁艺卓通过个人微博直接点名“骂公整肃瘾重症”“泡泡快乐制造机”两个账号。她在博文中指出,这些账号长期对她本人、粉丝及家人进行言语攻击,甚至擅自使用其母亲照片作为头像并配以侮辱性文字。在爆料中,宁艺卓表示知道对方年龄不大,劝导其“希望年轻的孩子们可以健康上网”,同时态度坚定地警告:“如果再让我看到类似帖子,等着被告吧”。

涉事账号在事件发酵后被平台永久禁言或自行关闭。

其中一个账号随后发布了中韩双语道歉文,表示承认自身错误。

二、法律定性:多重侵权行为的叠加

1. 肖像权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同意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律师分析指出,涉事账号将宁艺卓母亲的真实照片设为头像并持续展示,这属于持续性肖像权侵权行为,每次被查看和传播都构成新的侵权,情节比“发一张图秒删”更为严重。

2. 名誉权侵权

涉事账号在简介中公开使用“本人宁艺卓一共有四个妈”等侮辱性表述。律师明确表示,这构成对宁艺卓及其母亲名誉权的侵害,且因侮辱性内容长期展示在公开简介中,恶意程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明显更高。

3. 双重侵权的叠加效应

头像将母亲形象强行绑定在黑粉账号上。

简介文字直接解释头像内容,使侮辱意图更加明确。

这种“一行为侵害多主体权利”的情况,如果提起诉讼,原告可以同时提出肖像权侵权赔偿和名誉权侵权赔偿,分别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公众人物的维权边界与法律争议

1. 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法定界限

媒体针对宁艺卓本人下场的行为采访了律师。律师指出,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对公众合理的质疑和批评确实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由恶意诋毁或造谣诽谤。

2. 公开“挂人”的法律风险

律师强调,直接在社交平台公开挂出网友账号并非首选维权方式,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扩大舆论冲突。

社交账号信息在特定场景下属于网民的网络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如果公开账号引发了大量针对性围堵,可能导致侵犯对方人格权益与隐私权的法律风险。

3. 合理维权与煽动对立的区分

2023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提到,构成引导网暴需具备组织、指使、煽动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攻击的故意。

宁艺卓博文的文字核心在于“停止侵害,否则依法追究”,并未出现号召攻击、辱骂或泄露隐私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更接近维权警告而非煽动。

四、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宁艺卓在发文中特别提到“知道你们都年龄不大”。从法律实际操作来看,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施暴者尚未成年,其法律责任并不会因此缺失,监护人需为其网络侵权行为负责。

五、网络暴力的治理困境与个人自救

取证难度大:网络匿名性使追踪侵权主体存在障碍,公众人物维权成本远高于网暴实施成本。

平台处置滞后:平台限流、封禁只能治标,很难根除随意释放戾气的心态。

家庭保护是最后防线:宁艺卓本人曾多次表示,针对自己的言论可以接受,但牵连家人和粉丝是不能退让的底线。

六、建设性启示:网络言论的法律红线

网络发言自由建立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

普通理性评价可以接受,但人身攻击、造谣诬蔑、牵连家人,属于明确的法律越界行为。

未成年人绝非“法外狂徒”,监护人也需尽到教育与监管义务。

每一次公开警告不仅是个人维权,也是在为更多遭受网暴却不敢发声的人提供参考范式。

宁艺卓此次亲自下场维权的举动,展现了一个身处舆论中心的年轻艺人清醒且克制的法律意识——先留存证据,再理性质询,最后坚定亮明底线。这种先予善意、再行维权的做法,为公众人物应对网络暴力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实践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