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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算不算非法采矿?最高法司法解释完整结论(2026年)

砂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无证采砂即构成非法采矿,达到一定金额或破坏标准即刑事犯罪。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法释〔2016〕25号,现行有效),河道内采砂须办河道采砂许可证,矿山山砂开采须办采矿许可证,缺一不可;有证但超范围、超期限、超开采量、进入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也属于“未取得合法许可”,按非法采矿认定。

一、核心定性:砂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无证采砂=非法采矿(达到标准即刑事犯罪)

  • 砂石权属:河砂、山砂、海砂、滩涂砂石均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开采。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16〕25号,现行有效):第四条明确,河道内采砂应当办河道采砂许可证;矿山山砂开采办采矿许可证。存在以下情形,情节严重直接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 应当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无证;
    • 同时需要采砂证+采矿证,两证全无;
    • 有证但超范围、超期限、超开采量、进入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也属于“未取得合法许可”,按非法采矿认定。

二、分场景:合法采砂 vs 非法采砂(非法采矿)

(一)合法采砂(不构成非法采矿)

必须完整取得对应许可,缺一不可:

  • 河道/水库采砂:水利部门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严格按许可范围、时间、总量开采;长江等流域额外遵守长江采砂管理条例。
  • 山地、露天矿山挖山砂:自然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配套环评、水土保持、用地手续。
  • 海砂开采:同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

(二)以下采砂行为,全部属于非法采矿(先行政违法,达标即刑事犯罪)

  • 完全无证采砂:没办采砂证/采矿证私自挖砂售卖;
  • 证件失效/吊销仍开采:许可证过期、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砂;
  • 超许可范围开采:超出划定水域、山体、开采深度、开采总量;
  • 禁采期、禁采区采砂:河道禁采区、防洪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桥梁上下游禁采段偷采;
  • 以工程名义变相采砂牟利:打着修路、土地平整旗号大量挖砂对外销售;
  • 只取少量自用≠免责:只要对外售卖、造成河道/山体破坏,达到立案标准一样追责。

三、刑事立案标准(达到即构成非法采矿罪)

1. 普通区域采砂(河道、山地)

开采砂石价值≥10万—30万元,认定“情节严重”,可判刑。

2. 禁采区、禁采期、保护区采砂(入罪门槛更低)

价值≥5万—15万元即达到“情节严重”。

3. 无需看金额,直接入罪情形

无证采砂,严重破坏河床、威胁堤防防洪、损毁桥梁航道,无论砂石价值多少,直接认定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

量刑

  • 情节严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金额达上述标准5倍以上、生态严重损毁):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行政责任(未达刑事标准也要重罚)

无证采砂即便金额不足立案,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可:

  • 没收砂石、挖机、采砂船、全部违法所得;
  • 罚款:货值2—20倍,货值不足10万最低罚20万起;
  • 责令生态修复,承担河道、山体治理费用。

五、常见误区澄清

  • 误区1:河里沙子没人管,挖一点没事

    纠正:砂石是矿产,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少量自用也严禁大规模采挖售卖,禁采区少量采砂也会行政处罚。

  • 误区2:承包河滩/山地,沙子就是自己的

    纠正:土地承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地下、河床砂石矿产所有权归国家,承包权不能替代采矿/采砂许可。

  • 误区3:采砂是水利管,不算矿产、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纠正: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将河道非法采砂纳入《刑法》343条非法采矿罪规制,全国大量判例均以此定罪。

总结

有完整合法许可、在许可范围内采砂=合法;无许可、超许可、禁采区采砂,一律属于非法采矿,轻则高额行政处罚,达到金额/破坏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追究刑责。

当前日期:2026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