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处罚决定书(官方范本,含裁量要点)
本文提供一份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完整范本,涵盖案件来源、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处罚结果及实务要点,可直接用于办案联网公示。以下为文书正文及配套裁量指引。
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市监处罚〔202X〕XX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XX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场所:XX市XX区XX路XX号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X年X月X日,本局接12315投诉举报平台群众投诉,反映当事人门店销售标称“风干牛肉干”肉制品口感异常,怀疑以猪肉冒充牛肉。执法人员当日赴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对货架在售标称“手撕牛肉干”“高原牛肉干”预包装肉制品抽样送检;同步调取进货单据、微信进货转账记录、线下及电商销售台账、外卖订单记录,对经营者制作询问笔录,固定涉案产品、外包装、销售标价签等物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送检2批次标称“牛肉干”样品仅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涉案产品实际原料为猪肉干。
三、违法事实认定
- 进货情况:当事人于202X年X月—X月分3次从外地供货商购进散装猪肉干,规格250g/袋,进价32.5元/袋,累计购进45袋,总进货成本1462.5元。供货商提供产品真实品名为风干猪肉干,配料表标注猪后腿肉。
- 冒充销售行为:当事人为牟取差价,将猪肉干装入印有“牛肉干、高原黄牛、手撕牛肉”字样外包装袋,线下标价45元/袋、线上电商/外卖售价55.8元/袋,对外宣称纯牛肉制品。
- 销售及库存核算:案发前线下售出20袋、线上售出5袋,合计售出25袋;现场扣押未售出涉案猪肉干20袋。货值金额计算:总购进45袋×平均售价49.2元/袋=2214元(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计算:销售收入(25袋×49.2元)-进货成本(25袋×32.5元)=417.5元。
- 其他违法情形:当事人无法完整留存供货商资质、批次检验报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产品标签虚假标注原料种类,对商品成分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四、证据清单
-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财物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 涉案肉制品检验检测报告(猪源性检出、无牛源性);
- 经营者询问调查笔录(承认猪肉干冒充牛肉干主观故意);
- 进货微信转账记录、供货商聊天记录、供货清单;
- 门店标价签、电商平台商品页面截图、销售台账、消费者投诉单;
- 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法律定性与适用依据
(一)违法定性
当事人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对外销售,属于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食品;虚假标注食品原料、误导消费者,同时构成虚假商业宣传;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违反食品安全经营义务。
(二)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掺假掺杂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涉案食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规定建立查验记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处5千—5万元罚款。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原料、性能作虚假、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第二十条可并处20万—100万元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下架召回涉案产品、初次违法、未造成人身损害,予以从轻裁量。
六、事先告知及当事人申辩复核情况
本局于202X年X月X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市监罚告〔202X〕XX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七、处罚决定
综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主动整改、初次违法等从轻情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没收扣押在案涉案猪肉干20袋;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7.5元;
- 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予以行政警告;
- 虚假商业宣传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417.5元。
八、履行方式与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救济途径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本局将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市场监管官网公开本行政处罚信息。
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202X年X月X日
文书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本局案卷归档一份、信用公示留存一份
配套实务要点(联网办案、裁量、行刑衔接)
一、主流两种处罚适用路径(全国市场监管通用)
路径1(主流重罚,肉制品冒充专用)
适用《食品安全法》124条(掺假掺杂):猪肉干完全无牛肉成分,主观故意以低价猪肉冒充高价牛肉牟利,直接适用124条:货值<1万:10万—15万罚款;货值≥1万:货值15—30倍罚款。
路径2(情节轻微并行)
叠加《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线上电商、外卖平台标注“牛肉干”图文误导消费者,额外处20万以下罚款;同时对未索证索票行为警告/小额罚款。
二、行刑衔接标准
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金额≥5万元,构成《刑法》销售伪劣产品罪,市场监管局终止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有期徒刑+罚金+民事三倍赔偿、行业禁入)。
三、联网公示必填要素
- 文书编号、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类型;
- 违法事实完整描述、涉案货值、违法所得、检测结论;
- 全部处罚依据法条原文、罚没明细;
- 履行期限、救济途径、公示告知语句;
- 加盖机关公章、完整落款日期。
四、真实同类案例处罚参考
- 超市线上线下销售猪肉干冒充牛肉干:货值2200余元,没收违法所得、扣押假货,合计罚款6万元(与本范本裁量一致);
- 批量批发猪肉干假冒牛肉干,销售额9万元:移送公安,判6个月有期徒刑并罚金5万,三倍民事赔偿;
- 加工窝点大规模制假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额1700余万:主犯判处2—8年有期徒刑,连带1769万惩罚性赔偿。
当前日期:2026年07月20日